作者:王琅
编辑:邢莉
来源:险企高参
2022年伊始,保险监管就使出雷霆手段,重罚险企“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违规行为。
近日,银保监会披露2022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罚款30万元;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由此可见,2022年银保监会仍然对险企经营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2022年银保监会1号罚单“诞生”
中信保诚人寿领2022年银保监会开出的首张罚单。
1月14日银保监会对外公示“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信保诚人寿罚款30万元;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任赓和季小弋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查,中信保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至2019年8月,中信保诚人寿向部分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体检相关费用包含往返机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饮等,属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期间,银保渠道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70名,涉及保单86件,体检费用271.69万元;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2件,体检费用5.96万元。个险营销渠道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5名,涉及保单10件,体检费用15.4万元;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3件,体检费用6.05万元。
若以此统计,中信保诚人寿银保渠道每卖出一份保单要向投保人提供2.98万元-3.16万元的体检费用;个险营销渠道则提供了1.54万元-2.02万元的体检费用。
监管调查后判定,上述向投保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因此,银保监会对中信保诚人寿罚款30万元。
另外,由于时任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负责人任赓,时任客户市场部负责人季小弋均在相关签报上签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也对任赓、季小弋警告并分别进行罚款10万元。
监管态度“零容忍”
值得一提的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任赓和季小弋表示“不服”,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其中任赓认为:一是其本人无主观过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符合最新监管精神,符合行业趋势与公司精细化管理要求。三是银保业务部不是负责海外体检等增值服务体系的主管部门,其本人不是增值服务体系管理责任人,不应负直接责任。
而季小弋同样认为,其本人无主观过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此外,季小弋还申辩提出其本人签批涉及的海外(境外)体检客户数占比较小,和其本人不是首次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的发起者的意见。
对于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一一进行正面回复。
其中,对于任赓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复核认为:一是任赓陈述的无主观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提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必然构成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二是为客户提供机票、住宿和自由行费用等其他利益,超出了健康体检服务范围。三是根据检查事实,银保业务部是海外(境外)体检的策划和组织实施部门,任赓时任银保业务部负责人,是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季小弋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复核认为:一是季小弋所在的客户市场部提供的海外体检客户虽相对较少,但不影响行为定性。二是季小弋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次发起者,不影响行为定性。三是季小弋陈述的无主观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提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必然构成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由此可见,银保监会对险企经营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去年共计开出近40张罚单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问题是保险行业常见的违规问题,可以说是屡禁不止。
据《险企高参》不完全统计,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保监系统针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此项违法情形,全年共计开出37张罚单,罚款金额千元到万元不等。
例如12月31日银保监会披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报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罚金额高达47万元,其余责任人合计被罚12万元。
保险营销人员通过“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来吸引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令保险业这个集千万人的大市场,变得乱象丛生。
“‘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是保险行业的内卷,说的直白点,就是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所以说,这也是保险业的致命毒瘤。”据业内资深人士告诉《险企高参》,其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隐瞒保险合同中重要信息”等违规现象近几年监管都在重点治理。
《险企高参》了解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违规行为表现形式,除了此次被罚的中信保诚人寿向部分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比较常见的还有通过产说会等形式直接给予客户利益;通过竞赛方案或旅游方案等奖励给营销员,但投保人或客户实际获得奖励或参与旅游;返佣或其他方式变相给予客户现金或物质奖励等。
俗话说的好,有钱能使鬼推磨。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却往往滋生更大的贪婪。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该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会导致部分客户对公司存在不合理的期待,从而忽视了自身保障需求与产品功能,一味地陷入了返利多少的对比。容易引发纠纷、不满甚至投诉。且极易导致监管处罚,公司和管理人员个人将承担财务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业内指出,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依赖精算规则进行定价。精算规则也是衡量险企偿付能力、风险,以及行业存续的基础。如允许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无异于变更定价或合同,容易导致企业恶行竞争,进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导致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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