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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话险企临时负责人,勿超时限“服役”!已有险企领罚单!

  • 2021年06月28日
  • 18:10
  • 来源:
  • 作者:智慧君

别把“临时”不当回事,也别把“临时”当“正式”来对待。

保险机构内部一旦有总裁总经理职位出现人员空缺,临时负责人员就需要临危受命,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保持机构正常运作。但有时不能越权,临时的权力是有时限的。


6月28日,银保监会就针对一家险企因临时负责人“超期服役”问题开出罚单。


而这一纸罚单的背后,不仅是“董监高”新规的兑现,也是给行业敲响警钟。没有正式总裁总经理的机构,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地选人,别拿“临时”搪塞市场、应付监管。





临时负责人“超时”失效


昆仑健康被点名处罚



银保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昆仑健康存在临时负责人超期问题。具体来看,表现为:


○ 2017年6月,昆仑健康向原保监会报告李英哲担任临时负责人,2019年3月李英哲辞去该职务,其担任公司临时负责人近21个月。

○ 2019年3月,昆仑健康向银保监会报告林乐担任临时负责人,截至2020年10月,林乐仍担任公司临时负责人,其担任公司临时负责人近19个月。




两次任命的临时负责人均超时“服役”,为此,银保监会决定给予昆仑健康1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虽然罚款数额不多,但是作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即将正式实施的第一次“照章办事”,这一份罚单则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多有对行业警示的意味。




众所周知,《管理规定》发布后,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临时负责人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此前也有类似规定,不过,在行业执行多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在累计临时负责期限内,可以更换一次临时负责人。




不过,从昆仑健康的行为看,已超越了监管规定。





多家机构已“踩雷”


及时“转正”迎挑战



说到临时负责人的问题,在保险行业,有多家公司因为管理人员出现空缺而采用临时负责人的任命方式,尤其是中小险企。或是因为难以寻觅到合适的人选,或是申请的人员长时间得不到监管批准。




毕竟,在严格的任职标准下,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高管有着明确的任职标准。例如,保险公司的总裁总经理不仅需要满足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的条件,并且要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职务5年以上。


为此,在挑选高管方面,随着监管标准趋严,保险机构难寻找到合适的人选,或者其报备的人选难以快速获得审批通过,所以很多保险机构会采用临时负责人的方式来填补必要的管理人员空缺。




但执行之中总有漏洞。在临时负责人的管理方面,很多保险公司却出现一些“纰漏”。例如,任命临时负责人未上报、违规任用临时负责人等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4月,银保监会对人保健康进行处罚,原因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5月,银保监会又针对安华农业开出一张罚单,而处罚的原因中就有“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这项违规行为,当时银保监会就这项违规,对安华农险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开出了1万元的处罚。

此外,人保财险、人保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名阳保险销售公司等多家保险机构亦在临时负责人任命方面出现问题。




频频触碰红线,屡屡被罚,“临时负责人”管理方面,似乎也成为行业难以“治愈”的痼疾。





“临时”延至半年


要“转正”依旧不易



临时负责人涉及的是公司治理中的人员问题。自《管理规定》开始在行业征求意见后,对于保险机构的管理人员,监管一直在加强规范。




据悉,此前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为3个月,此次《管理规定》将临时负责时间延长至6个月,可以说给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人选留下了更多的时间。




当然,临时负责人或许就是继任者,但要“转正”或许也不容易。毕竟,对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监管还划出了“禁区”:


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保险机构在甄选临时负责人时,就需要慎重行事,不能临时抱佛脚,否则,会浪费临时负责人在位宝贵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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