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冲风险的保障性工具,保险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也在一次次接受着考验。近日,『A智慧保』获悉,就某地区保险业2020年案件情况来看,“业外案件”成保险案件主要类型,骗保、诈骗当道。
据悉,2020年该地区报送的保险业案件有25件,涉及金额4118.47万元。
其中,从案件类型看,业务案件有4件,涉及金额53.5万元,主要为销售人员以推荐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诱导客户购买不符合消费能力的产品并退保以骗取佣金,以及职务侵占类案件;业外案件则有21件,涉及金额4064.97万元,均为诈骗类案件。
另外,2020年该地区保险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为7件,涉及金额66.67万元。其中,2件为业内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件为业外车险诈骗案。
所谓 “业内案件”、“业外案件”,其实是按照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来进行规定。根据《办法》中的定义:
○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也就是说,2020年,来自保险机构外在的因素,是侵害机构本身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隐患。例如,2020年的骗保事件接连不断,更有宣称“专业经营退保”的非法机构,令保险业的案件风险大大提升。
车险成“重灾区”
诈骗,2020年保险业中不可回避的话题,已构成了多个风险性事件。尤其是在财险领域,这一现象或更加明显。
数据显示,2020年该地区,财产险公司报送的案件有21件,涉及金额3199.47万元,且主要集中在市场规模位于前列的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则有4件,涉及金额为919万元。
从涉案金额看,1000万元以上案件1件,为信用履约保险诈骗案,涉及金额2550.33万元;其他保险业案件案均涉及金额为65.34万元。
相较人身险而言,财险或许因其保险期限短、保险条款相对简单,但理赔过程涉及人员众多而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例如,部分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定损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与4S店、修理厂或其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伪造事故、夸大损失,以达到骗取保险赔偿的目的。还有部分员工盗取关键岗位人员系统审核账号,直接截留保险赔偿金等。
诸如此类的欺诈、骗保行为,在2020年的财险市场上时有发生,尤其是车险领域。就骗保一事,监管也曾重点进行风险提示。虽然在打击骗保的路上,保险业已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打击恶意退保、骗保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尤其是面对“内外勾结”式的案件,保险机构更是防不胜防。
为此,银保监会发布《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但从2020年该地区取得的成果以及后续的反馈看,个别机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涉案管理存漏洞
依照《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需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而且,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但从信息报送方面看,部分机构还存在三大问题:
不能准确把握业内、业外案件及风险事件的分类
如,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仍有机构按照案件风险事件进行报送。而新《办法》已明确,此类情况应直接确认为业内案件。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已并案处理,但机构仍迟迟不予报送,造成风险处置工作被动。
未及时报送案件信息
部分公司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信息,或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在初次报送后也未能主动开展调查,与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密切跟踪案情变化,未能及时报告案件续报或调查、审结报告。
案件风险事件认识不到位
部分机构在风险事件发生后,不愿意报送,有意掩盖风险,等必须确认为案件后,才不得不报送,错失了风险处置的最佳时机。部分机构未充分了解案情,案件风险事件报送之后,未能主动跟踪处置,待报送一年后便申请撤销,撤销后才知已被立案,又再次确认为案件。
而且在经营层面,有保险公司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
线上业务管理漏洞风险凸显
近年,辖内机构逐步探索与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数据公司等合作发展模式,线上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线上业务管理漏洞屡次作案。
重点人员管控不力
部分机构压力传导逐级递减,管理层等重点人员自身合规意识淡薄,导致案件风险难以防控。特别是基层机构管理人员,重效益、轻合规的现象突出,对于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隐藏的案件与合规风险,“一支笔”一签而过。
对涉刑案件的把握不准、对内部管理的缺位,同样造成了风险性事件的发生。
机构需做好“内外兼修”
面对不确定的风险性因素,保险公司自修“内功”,才是抵御侵害的第一道法门。为此,监管给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三大建议。
提高认识,全面加强案件管理能力
○ 各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重视案件信息报送和风险防控工作。
○ 要认真学习监管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案件管理、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监管制度,准确把握监管要求,确保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合规。
○ 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跟踪案情变化和案件处理进展,确保案件后续管理工作高效有力。
抓好落实,严格执行案件监管要求
○ 做好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各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案件报送工作机制,加强与总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案件信息,杜绝瞒报、迟报、漏报情况。
○ 严格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工作。涉案机构在案发后应深入调查案件情况,确定案件性质,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案件责任,及时开展内部问责,并做好警示整改工作。按期报送调查、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说明具体原因。
切实整改,严密防范案件风险
针对已发生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 要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工作,查缺补漏,及时整改内控薄弱环节,确保从根源上整改到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 要认真研究各类案件发案特点和规律,总结历史案件教训和案防处置经验,将风险关口前移,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 要加强合规教育及警示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同时加大消费者风险提示力度,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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