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将其植入自身展业营销体系,我国保险个人保险代理人数量与规模就逐年增涨。但由于缺乏对保险代理从业者缺乏严格的招聘培训,我国保险代理人从业者整体上日益暴露专业化水平不高、过于追求业务数量忽视业务质量等发展局限性。这与我国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执业准入与执业培训要求有着密切关系。
一、各国保险代理人执业准入与执业培训
1、美国
美国保险市场的业务开展主要以推行保险代理人制度为主,相较而言,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要小于保险代理人。
在市场执业准入方面,美国保险代理人一般需经过三个步骤,即资格获取、执照申请、教育培训。
资格获取
在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获取上,尽管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但是由各州通过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获取进行着约束。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考试获取代理人资格。不同险种的保险代理人获取资格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如寿险与意外险有着专门的考试。
执照申请
在获取保险代理人资格后,保险代理人即可进行执业执照的申请。美国保险代理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延续一次,延续时须提交延续申请和执照费。同时,美国法律对保险代理人的执业执照也有着一项特殊规定:有执照的保险代理公司的雇员销售保险无需取得执照,但其销售行为应当发生在保险人或该代理公司的办公范围内。
教育培训
美国保险代理人在取得执业执照后还需通过严格的教育培训,主要的培训渠道分为三种:学院培训、专门组织培训与保险公司培训。学院培训即是指一些大学或学院提供的保险培训课程;专门组织培训是有一些专门性组织或机构向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化较强的培训;至于保险公司培训属于保险公司企业内部培训。
除了基础的执业资格培训,美国严密的培训体系还为不同层次的保险代理人,提供着不同等级的专业培训,帮助其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保险公司为提高自身业务量与声誉也会鼓励员工参与或主动提供培训机会。
2、英国
英国保险业务受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影响较大,其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方式展开,且集中在财险领域,一般很少涉足寿险领域。因而,保险代理人成为寿险领域的主要中介角色,部分代理人也从事财险业务。英国保险代理人的执业准入主要采用“注册登记”+“强制培训”方式完成。
注册登记
在英国,由于寿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十分严格。想要申请成为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推荐或其他方式确认其个人品行端正,适合成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才会与其签订协议,并将其载入受控代理人登记簿。个人投资管理协会对所有代理人都建立档案,只有登记在案的代理人才能从事人寿保险销售活动。
同时,英国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管理组织(LAUTRO)对所有公司代理人都专案登记,公司其他可能向客户提供保险信息或建议的雇员也被登记在案。寿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代理人申请时,也会通过查阅LAUTRO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财产保险代理人,法律没有规定要办理注册登记和申请认可。另外,英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从事销售财产保险的业务没有限制性规定,而财产保险代理人从事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则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培训制度
英国保险代理人在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计划,保证能符合个人投资管理协会的培训与业务能力规定,否则,在完成这种强制性培训计划前代理人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英国的保险代理人培训制度十分严格且体系化,不仅针对新人保险代理,还提供资深保险代理人培训。每一名保险代理人都被指定一名监督人,在培训过程中学习包括金融服务基础知识、专门知识、分析客户技巧等。新人代理人必须在2年内接受持续的培训和监督,直到其符合规定为止。此后,保险代理人每年必须学习至少50小时的专业发展课程,接受持续专业培训。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执业准入与执业培训
1、执业准入
比较英美两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市场执业准入制度,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在经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在市场执业准入方面不断完善,目前,主要采用“注册登记+资格获取”。
2.资格认定制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前期,国家采用资格证书考试的办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执业准入进行监督管理。相关人员在从业前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才具有行业从业资格。该证书由保监会统一组织,年满18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名。
同时,在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3.注册登记制
我国保险代理人早期实行的资格认定制,实际上是一种粗放式的执业准入管理制度,资格证书获取的门槛过低,造成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彼时保险公司大肆利用“人海战术”,导致行业市场混乱失控。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保险法》中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定作出修改,重点即集中在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上。“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保险代理人执业的必要前提条件。
2015年8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各地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4.执业资格获取
加之,此前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提出:
1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办理执业登记,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3 未持有资格证书、未在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办理登记或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放执业证书,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条件;
4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无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无证人员也不得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综上,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市场执业准入,主要分为两部分,即1.获取所属公司在保监会的注册登记;2.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获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5.执业培训
在执业培训管理方面,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管理方式,缺乏对保险代理人员专业技能、素质的教育培训,只在一些管理或监管规定中,零星可见。
1 如:1997年《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提出:保险公司应对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2 再如:2009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提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目前,我国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成体系的保险代理人培训制度,主要还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培训机制。但问题是,当下国内保险公司的代理培训多集中于各种销售技巧、销售话术,缺乏对保险服务本身、相关法律道德、一些专业行业领域的知识培训教育。建议参考发达国家成熟代理人培训机制经验,以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要求,强监管机制作用,保障我国保险代理人群体的执业培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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