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法律上,我国1988年的《建筑法》就已确立建工意外险为一项强制险,但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已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1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
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投保方式
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二、保费费率
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三、保险期限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被保险人
包括:1.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及其他顾问;4.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当上述情况任意一种出现,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或伤残保证金或死亡保证金的赔付。但上述情况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理赔责任。
这部分损失费用属于责任赔偿,若要细分,应被归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安全生产保险类下的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内就包括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建工意外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范畴的保险责任自然不应由其承担。
3 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
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三者都属于安全生产保险,却各自有着不同的保险特点与差异联系。
一、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法律上,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而建工意外险则为鼓励办理的商业性补充保险。当下的建筑市场中,由于存在建设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临时雇佣情况多、人员调动频繁等情况,只依靠工伤保险来保障工程人员的风险安全是不现实的,因此,大多数建企都采用“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的方式,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能帮助企业有效的转移风险压力。
同时对于被保险员工而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建企采用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的方式,也意味着员工除了能拿到工伤保险补偿外,还可以得到来自建工意外险的风险补偿。因此,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一种相互区别却又互为补充,共同提供风险保障的关系。
二、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
从概念上来看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显不同,建工意外险只负责被保险标人员的意外医疗、伤残、死亡费用赔偿,属于人寿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则还负责除医疗康复费用外的,因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费用,如诉讼费、工伤假期工资等,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从保险获益人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工程人员,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工程相关人员,发挥的是对上述人员自身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是为保障雇主责任风险的险种,其保障的第一对象是雇主,而非员工,其保险意义是用保险机制转移雇主对事故损失的赔偿风险。
从概念上来看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显不同,建工意外险只负责被保险标人员的意外医疗、伤残、死亡费用赔偿,属于人寿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则还负责除医疗康复费用外的,因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费用,如诉讼费、工伤假期工资等,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从保险获益人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工程人员,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工程相关人员,发挥的是对上述人员自身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是为保障雇主责任风险的险种,其保障的第一对象是雇主,而非员工,其保险意义是用保险机制转移雇主对事故损失的赔偿风险。
建设工程向来是高风险行业领域,无论对于企业亦或个人,每次风险事故都显得十分沉重,所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工程保险中的建工意外险,是为保障建设活动中人员的风险安全应运而生,其保险特点与保险意义都值得我们去充分了解,并以此有效转移企业风险压力,为工程人员提供足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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