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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工程保险应用案例(下)

  • 2020年08月05日
  • 10:44
  • 来源:
  • 作者: 曾伟华

五、保险单责任分析



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其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咫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根据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精神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本次出险事故的责任范围。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要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必须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江的洪水导致施工场地被淹,出现了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根据《保险法》的解释“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本案损失的原因满足自然灾害的定义,本要素成立。




其次,要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还需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本保险期限内。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出险是正在进行甘竹溪特大桥主墩的桩基施工,施工期属于本保险期限。本要素成立。




再次,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条款,对这类风险进行扩展承保。本案出险场地是离开了施工项目本部的,该场地根据招标时的图纸显示应不属于列明的工地范围内,被保险人对该情况做了如下解释,“甘竹溪特大桥桥位位于甘竹溪90°大转弯处,水面宽约120m,航道部门有对部分河滩进行裁弯取直的意向,要求桥跨在满足现有通航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加大跨径经和佛山水利部门现场踏勘,认为桥趾位于河道险段,要求桥梁墩位不能占用现堤岸护坡,须将桥墩移至河堤外侧。经多次沟通,确定该桥梁主跨跨径为210m,主墩落在河滩上,其余桥墩置与堤外。”在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图纸后,确认该要素成立。




根据以上三点,可判定本次出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六、赔偿金额的判定



出险工程损失情况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本次事故被保险人的主要损失范围包括围堰坍塌受损,施工场地受损,包括龙门吊、大型空压机、冲孔桩机、钻孔桩基等在内的多类大型施工机械被淹,主墩多条已成孔或半成孔桩基被淹,多类施工用材料被浸泡,拌和楼设施被淹,总受灾面积达13900.4平方米被保险人报损金额为人民币9,514,120.25元。具体项目见下表。



损失金额理算相关规则


1.首先,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单责任范围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定量”的限制。在进行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项限制和总限制相结合,分项限制主要是三类:一是保险单明细表的对应分项限额,如场地清理费用;二是特别条款中明确的赔偿限额;三是批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总限额是对整个保险单的赔偿限额进行总体的限制,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




3.保险赔款理算,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三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以上三项要求同时使用。




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可以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





洪水、水灾、暴雨、潮水、地震、海啸、雪崩、地陷、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雷电、火灾、爆炸。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件坠落。



盗窃。指一切明显的偷窃行为或暴力抢劫造成的损失。但如果盗窃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或默许,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其中恶意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不予赔偿。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事故。这种缺陷所用的建筑材料未达到规定标准,往往属于原材料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责任,但这种缺陷必须是使用期间通过正常技术手段或正常技术水平下无法发现的,如果明知有缺陷而仍使用,造成的损失属故意行为所致,保险人不予负责工艺不善指原材料的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尽管原材料本身无缺陷,但在使用时导致事故的发生。本条款只负责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原材料本身损失不负责任。



除本保单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现场清理费用。此项费用作为一个单独的保险项目投保,赔偿仅限于保险金额内。如果没有单独投保此项费用,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预防和施救费用。此项费用作为一个单独的保险项目投保,赔偿仅限于保险金额内。如果没有单独投保此项费用,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分项保险金额以及约定的其他赔偿限额。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的赔偿原则


依据保单规定,本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现金、修复或重置等方式进行赔偿,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其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赔偿如下: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修复保险标的至发生损失前的状况实际所需费用为限,并应扣除残余物的价格。所谓的恢复至受损前原状是指合理及可能范围内与原状或类似,并非与原状丝毫无异。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不可恢复的损失)。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在毁损瞬间之前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额以其实际价值为限,并扣除残余物的价格。





施工机具设备使用费及损耗。本工程的施工机具设备本身未作为保险标的,故其使用费虽列入工程建设合同中,保险公司对该施工机具设备的毁损或灭失不负责赔偿。





合理的预防和施救费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依据预防费用扩展条款,灾害发生前,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预防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予以赔偿,但事前须知会保险公司并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扩展条款,被保险财产修复发生的修改或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临时修复如果能作为正式修复的一部分,在不增加正式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所发生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条款依据扩展规定,抢险时发生的赶工费和加班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受损标的未经修复完毕,进行试用所发生的毁损或灭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不足额保险的责任分摊。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即对应工程部分的造价),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按照以上规则,初步核损结果如下表。





七、本案风险管理成效及原因分析



本赔案最终赔偿金额无法弥补本次出险的全部损失,其利用工程保险控制施工风险的成效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是因为该项目施工设备没有投保,则设备的损失,用于设备的施救费用,用于设备的预防费用,用于设备的修复费用,设备的安装费用,包括加班费项下用于设备部分的人工费也要扣除,而恰恰本项目的施工难度较大,机械化程度很高,本次出险的是主墩桩基施工场地,该桩基为直径2.8~3.2米的变径桩,深度达到了50米,技术难度大,用到的大型设备较多,本次水浸造成设备方面的损失很大。同时其他项下涉及到设备方面费用的均予以剔除。其二,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有关的单据和证明,具体如下:





出险通知书



索赔申请与清单



保险合同复印件



出险地县级以上气象站出具的气象证明



施工合同



工程量清单



受损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表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出险工程损失测量资料



出险工程试验或检测资料



与出险工程相关的工程变更资料



与受损工程相关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



工程施工记录



监理日志



受损工程修复方案



工程修复预算书



工程维修结算资料含修复施工合同、发票等



第三者索赔资料及单证



事故过程中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可以证明损失程度及损失大小的其他资料




提供资料的目的在于证明被保险人索赔的事实真实,索赔的金额可靠,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除现场调查收集的资料外,主要是依据这些证明和资料进行判断,而要做到及时全面的提供的资料,主要看日常流程管理的有效性。本案的部分索赔项目无法及时提供索赔支持证明材料而被剔除。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初步核损的结果已显示最终赔偿金额将不足以弥补本次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可见,该项目承包商的风险管理是不成功的。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被保险人对工程保险的不了解和对工程风险管理缺乏真正的重视,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虽然购买了工程保险,但却不懂得研究工程保单,没有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确定工程风险的处理办法,也没有形成程序化风险管理流程的。在施工过程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工作,从而使得在出现险情后蒙受了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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