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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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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103号|2001-04-29发布|2001-04-2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1〕103号

一、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特别是对那些以营销员管理部、各类服务网点为名变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设立。
(二)整顿团体保险业务。按照保监发[1999]15号和[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清理整顿:
1.为扩大保费规模,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业务;
2.在承保过程中,不核实被保险人情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责任的投保;
3.内部管理松懈,对承保理赔、客户信息保存与变更等业务流程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
4.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
5.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费率或保险责任,进行协议承保。
(三)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对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15号、[2000]133号文件,以及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1.代理人在产品销售当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客户,误导消费;
2.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
(四)检查寿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针对以下方面,检查各公司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了有关内控制度:
1.公司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2.承保理赔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操作标准执行,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支出、手续费以及佣金支出是否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
3.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上级公司对下级机构的定期审计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4.保单信息管理系统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要,保单信息及其变更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处理;
5.对外采购以及各项费用开支是否严格执行了授权和审批制度;
6.手工出单、手工管理的业务是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五)对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进行整顿。重点检查学平险等公众举报、投诉较多的险种,对这类业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强制指定投保,借助行政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除整顿规范保险机构以外,其他整顿工作以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业务为主。
二、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本次整顿工作分成保险公司自查自纠、保监会组织重点检查和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5月初至6月底为各公司自查自纠阶段。
各寿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以上整顿规范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于5月至6月底认真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纠正。
6月30日前,各总公司应当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保监会,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将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当地保监办。总结报告应当包括:(1)贯彻保监会关于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精神的有关部署和实施情况;(2)在整顿和规范规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3)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4月下旬至8月下旬为保监会组织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
按照《关于人身保险业务2001年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保监发[2001]62号)的要求,各保监办从4月下旬开始,对辖区内的太平洋寿险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于5月31日前向保监会上报。
根据整顿规范工作的安排,保监会将于5月中旬抽调部分保监会派出机构人员,对天津、南宁所有中资寿险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于6月下旬对上海外资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各保监办应当于7月下旬至8月中旬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抽查和处理结果,各保监办应写出书面报告,于8月下旬报保监会。
3.8月下旬至9月初为总结阶段。
根据各公司自查自纠和保监会组织的重点检查和抽查结果,保监会将对人身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在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保险机构在自查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拒不纠正等,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整顿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学习《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以下行政规章,制定整顿规范的具体方案。
1.《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
2.《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
3.《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的通知》(保监发[1999]65号);
4.《关于印发吴小平副主席在人身保险监管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保监发[1999]67号);
5.《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
6.《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7.《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
四、有关要求
1.各保监办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依法整顿、严格执法。在整顿规范之前,应当根据整顿工作的重点以及保监会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制定本辖区的整顿方案和实施细则;在整顿规范当中,既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严格遵循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工作;在整顿规范之后,应当对整顿规范工作及时进行总结,特别是对寿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2.各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并切实抓好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自查和整顿规范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保险总公司应当要求全公司系统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组织人员对分支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质量。通过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全系统各级负责人和员工的依法经营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树立对消费者的服务意识,实现寿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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