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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综合考评办法

  • 2024年12月25日
  • 16:47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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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监管,引导各相关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水平和服务质效,推动辖内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等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符合北京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且实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业务,是指北京辖内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内控及合规管理、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章  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以引导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提升服务质效为导向,以农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北京市农业发展实际,建立包括经营条件、考核评分两大类别;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内控管理、合规管理、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创新五个指标维度,41个具体指标在内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经营条件类指标主要评价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持续具备情况,考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形。


第六条 考核评分类指标主要评价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效,包括内控管理、合规管理、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创新四个维度,基础分值100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评等级。


A级,经营条件类指标考评结果为全部通过,考核评分类指标考评分数在85分及以上,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居于辖内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B级,经营条件类指标考评结果为全部通过,考核评分类指标考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一般,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但是经营管理能力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改进提高。


C级,经营条件类指标考评结果为全部通过,考核评分类指标考评分数小于60分。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差,服务能力显著不足,存在较大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


D级,经营条件类指标有一项及以上考评结果为不通过,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保险公司不再符合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第三章  考评实施


第八条 综合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全部或部分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为A级的保险公司,可在后续1个年度内免于参加综合考评工作。综合考评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条 综合考评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组织实施,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成立考评工作组配合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综合考评工作包括保险公司自评、考评工作组初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复审、后续处理四个阶段。综合考评工作可采取资料审核、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根据综合考评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考评结果,同时视情况抄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参评机构总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考评结果为A级的保险公司,鼓励其持续提升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其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对考评结果为B级的保险公司,可通过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补齐短板。


对考评结果为C级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对于下一评估年度考评结果仍为C级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对考评结果为D级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条件。可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制改正期间内停止接受农业保险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处理未了责任,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做好后续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可结合每年度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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