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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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112号|2001-05-10发布|2001-05-1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1〕112号
为传达《中国保监会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意见》(保监发[2001]108号)、中国保监会监管工作例会及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动员大会的精神,现将《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各保监办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整顿方案
第一阶段:保险公司自查自纠阶段
各保险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单位,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是:
(一)清理本公司未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
(二)按照规定将多家代理关系调整为一家(产寿险公司可各一家);
(三)完善兼业代理管理制度;
(四)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
(五)发放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六)检查、清理兼业代理单证和业务;
(七)检查签发保单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是否经过批准。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保监办上报自查自纠结果。
第二阶段:整顿规范阶段
各地保监办根据各保险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对本辖区的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重点是:
(一)保险公司兼业代理管理制度是否合规;
(二)兼业代理关系是否经过审批;
(三)多家兼业代理关系是否调整完毕;
(四)兼业代理合同中委托代理险种是否在核定的范围内;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单证管理和保费结转情况;
(六)签发保单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是否经过批准;
(七)对经过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
各保监办应在10月10日前将整顿规范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保监会,保监会根据上报情况对保监办的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抽查。保监办上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人数量和保险兼业代理关系数量(以磁盘形式);
(二)多家代理关系调整情况;
(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单情况;
(五)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情况;
(六)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制度情况;
(七)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八)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整顿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