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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100号|2001-04-24发布|2001-04-24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1〕100号

一、整顿工作重点
(一)经营管理方面
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保险代理管理方面
1.有关保险代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建立、健全和执行保险代理管理内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车险服务管理
车险承保、理赔、纠纷处理等服务状况、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整顿内容和具体要求
对车险市场的整顿以2001年1月至4月业务为主,凡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具体整顿内容包括:
(一)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1.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监制单证;
(2)单证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3)对监制单证的存放管理是否合规;
(4)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监制单证领用登记簿,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
(5)检查保单业务留存联的装订、存档是否符合规定;
(6)监制单证是否有遗失,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7)是否采用一单一车;
(8)保单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项金额间关系是否正确,条款费率使用是否得当;
(9)是否采用电脑系统出单等。
2.检查违规退费、安返等情况:
(1)是否违规退费、安返;
(2)无赔款优待是否合规,减收保费操作是否规范;
3.检查保费、应收保费入账情况。是否存在账外账、账外经营等问题,是否使用保费收入专用发票并严格管理,核对保费收入是否与保费收入专用发票金额相符;
4.复核2至3家单位投保,包括退保、批改保单、保费入账真实性等情况。
(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情况
1.是否聘用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代理人;
2.是否签订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险代理协议;
3.是否建立保险代理人档案库、代理业务台账和支付手续费账簿;是否建立健全各项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
4.是否存在将业务专用章、重要保险凭证和单据交付代理人情况;
5.是否及时与代理人结算保费,对保险代理人的财务管理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直接从保费中扣减保险代理手续费及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的情况;
6.是否授权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7.是否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等。
(三)车险服务状况
1.是否建立客户服务制度;
2.报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3.2000年度机动车辆保险赔案的结案率(结案率是指年度已决件数占立案件数的比例);
4.处理车险投诉和纠纷的情况;
5.车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的快速优质服务情况;
6.通过检查,对车险服务进行评价。
三、整顿时间安排
本次整顿工作采取保险公司自查自纠、保监办重点抽查及保监会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1年5月上旬至6月底为保险公司自查自纠阶段
1.各公司要根据中国保监会整顿保险市场秩序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整顿工作,成立以车险业务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整顿领导小组,按照车险业务整顿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于5月15日之前将方案上报中国保监会。
各公司应对本系统内车险经营、代理人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的自查自纠,并于6月底之前将自查自纠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报至中国保监会。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应包括:(1)落实和执行保险监管有关政策法规情况;(2)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及总公司自查自纠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于5月20日之前报当地保监办审核。
3.各保监办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各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工作分支机构应于6月底之前将自查自纠的结束上报当地保监办。
第二阶段:7月初至8月底为保监办对各保险机构重点抽查阶段。
各保监办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整顿工作的要求,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和自查自纠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以重点抽查方式检查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
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抽查结果于8月底报中国保监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拟给予的处罚超过保监办的权限,应将有关问题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我会决定。
第三阶段:9月初至10月底为中国保监会对各地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整顿情况的验收阶段
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和保监办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情况抽取部分重点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本次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整顿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一)《保险法》;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四)《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五)《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六)《行政处罚法》;
(七)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车险业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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