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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统信〔2006〕1368号|2006-12-08发布|2006-12-08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统信〔2006〕1368号

一、自查范围
按规定向我会报送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的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自查内容
主要对本公司向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一)统计指标是否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统计口径填报,是否符合指标层级校验关系及机构层级校验关系。经营费用是否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规定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规定的方法填报。
(二)向我会信息系统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存在串户、漏统漏报、错报等现象。
(三)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重点自查的指标:签单保费、承保辆数、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应收保费、专属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三、受查指标统计区间
各公司应对2006年7月至12月统计区间内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是2006年12月有关统计数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交强险统计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二)各公司在自查结束后,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自查报告。请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形式报保监会。
五、各保监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
联系
人:统计信息部
吕晓莉
联系电话:010-66286583
传真电话:010-66288153
邮箱: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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