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保险合同承载的不仅仅是信任,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责任。挪用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8月26日,香港保险管理局发布一则提示,提请公众注意治安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项定罪,该判决涉及一名前持牌保险代理人被判处三个月零两周监禁,并被勒令支付相当于挪用保费的赔偿金。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业移动的“名片”,的确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快速成长。然而,在偌大的保险市场上,总有一小部分代理人被利益诱惑,做出违法犯罪的行径,或侵占消费者所交保费,或参与保险诈骗活动,或截留消费者理赔金等。虽然监管再三提醒,或进行风险提醒,或进行行政处罚,但在惩治违法违规这条路上,保险业仍任重道远。
PART01
私自挪用保费被监禁
甚至有人被禁入行业14年
根据香港保险管理局提示,一名客户是在2020年从该名保险代理人手中购买保单,并向其交付了60000港元现金作为续保保费。但这部分保费却被该名保险代理人私自挪用,导致了保单于2021年失效。客户发现后随即向香港警方及香港保险管理局举报,香港警方及香港保险管理局收到有关举报后,将该保险代理人拘捕,2024年4月22日,根据《盗窃条例》(第210章)第9条该保险代理人被捕并认罪,最终被处以三个月零两周监禁。香港保险管理局指出,不当处理或挪用保费是严重违反信任的行为,也是不可原谅的口是心非的行为。香港保险管理局提醒所有行业从业者,犯下这种性质的罪行将导致可怕的后果,并提醒保单持有人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官方渠道支付保费。其实,这已不是香港保险管理局第一次就保险代理人挪用保费事件进行说明,今年7月12日,香港保险管理局曾禁止陈某在34个月内申请许可证,原因是陈某挪用保费。香港保险管理局指出,2013年和2014年,陈某将保险单出售给他认识了十多年的两个人。与安盛保险(AXA)颁布的内部准则相反,他允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总计36093港元的保费支付到他的个人银行账户,而无需及时将其转交给AXA。此外,他没有向这些人透露他们保单的真实状况以及保费何时到期,导致保单失效。虽然在后续两位投保人向AXA投诉时,陈某退还了所有相关保费,但一定程度上两个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监管禁止了陈某34个月内申请许可证。除此之外,今年5月份香港保险管理局禁止了香港保诚一名前保险代理人14年内申请许可证,原因也是因其挪用4名保单持有人的保费。
PART02
内地挪用现象屡屡发生
“罚款+禁入”惩治升级
当然,不仅仅在香港保险市场上有代理人私自挪用投保人保费的情况,在内地保险市场上也屡屡上演。
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原银保监会和监管局曾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指出某财险公司民丰支公司存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监管给予该支公司20万元的行政处罚,时任经理被罚款5万元,而涉事员工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费144.36万元,用于网络彩票赌博,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财险公司阿瓦提支公司一名营销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挪用保险费32.2万元,被监管处以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公布的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财险公司合川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员工挪用收取的农险保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虚列业务费用,被罚款200万元,相关人员合计被罚51万元。
PART03
监管发文明令禁止
提示消费者防范被骗
针对这一问题,原保监会曾下发《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其中就明确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中介业务管控不力、引发或者纵容挪用侵占保费行为的保险公司和挪用、截留保费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恶意挪用侵占保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
在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中,也提出了“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另外,监管也曾进行风险提示。原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保险销售人员侵占客户保费资金的风险提示》,指出监管部门接到保险消费者反映保险销售人员涉嫌以收取保险费名义侵占、截留、挪用保险消费者资金的投诉,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消费者注意两点:一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开设的企业账户一般有“××保险公司”等字样,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发保单的保险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名称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坚决不能划转保费。此外,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不要将大额现金直接交给销售人员,委托其代交保费。二要及时索取保险凭证。保险消费者交纳保费后,应及时索取保险产品对应的保单、保费发票等保险单证资料,并核验保费金额。请妥善保管有关保险凭证,它们是保险消费者主张保险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保险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所属营业场所柜面,查询保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遭遇保险销售人员侵占、截留、挪用保费资金,消费者需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PART04
揭开挪用背后“原罪”
强化内控补上漏洞
作为消费者获得持续性保险保障的基础,保费是维系保险合同的关键。然而,就是这么重要的存在,却屡屡成为不法分子瞄准的目标。背后原因有哪些?
有业内人士表示,挪用保费的原因多种多样,或是因个人财物问题,或是用于其他活动,或是一些保险机构在人员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例如,一些保险代理人因为个人财务困难,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或解决个人紧急财务需求,可能会选择挪用保费。还有部分保险从业人员挪用保费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如网络赌博、参加娱乐活动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行业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为此,要减少或杜绝这一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资金监管机制非常必要。首先,从保险机构层面,根据此前监管发文中的建议,保险公司应将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收取保费的风险管控作为中介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风险监测,及时催收逾期未交保费,并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外部合同,形成长效机制,化解风险隐患。保险中介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设立和管理代收保费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规范保费代收和交付行为。对于挪用、截留保费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恶意挪用侵占保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其次,消费者层面,要提高警惕意识,不直接给保险代理人转账,委托其代交保费;交纳保费后,要索取保险凭证等。此外,监管的严惩也是警示的重要手段,惩治与风险提示并行,对非法挪用保费人员或机构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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