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早已不再是一个家庭问题。
看一组数据:
截至2023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21.1%;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4%。
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22.5%,这是人口中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也就是说,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至少22名老年人。
养老压力之大足以显现。为了缓解我国养老压力,国家一直在努力加大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尤其是与养老紧密相关的保险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也将“养老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要求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日前,《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为了落实这一要求,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就如何推动商业保险年金发展,如何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的思路更加明晰。
鼓励发展商保年金
夯实养老第三支柱
何为商业保险年金,《通知》给出了定义:
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主要为两大类,一类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另一类则是不涉及税收优惠的相关产品,如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此次监管鼓励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则是进一步夯实险企参与第三支柱的信念,有助于引导险企在发展第三支柱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作用,提供更丰富更适配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在《通知》中,监管鼓励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如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等。
同时,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等。
此外,监管还鼓励险企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规避创新风险
强化资负联动
从近年来看,其实已有多家险企在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努力加快产品开发,探索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例如,有的险企已与网约车平台合作,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专属长期商业养老保障,也有的险企针对新市民开发了缴费灵活、风险偏好不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有的险企在不断丰富自身的养老险产品,同时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发了适配不同领取年限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不过,所有的创新都会有风险,基于此,《通知》表示要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如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险企,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另外,监管鼓励险企探索符合商业保险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商保年金成硬指标
强化业务监管
鼓励商业保险年金的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不过,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保险年金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例如,目前保险公司在商业养老金产品研发中存在产品同质化、产品丰富度不高等问题,还有一些产品因缺少数据基础,在定价等方面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存在供给不足、营销力度小、服务专业性较差等问题。
基于此,《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例如,研究优化商业保险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明确险资投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统计管理,持续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推进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和改造,满足商保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夯实商保年金业务数据基础,定期更新经验生命表,不断提升定价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再者,要加强商业保险年金业务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当地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提高政治站位,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各类资源,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
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积极争取将相关试点纳入当地养老金融发展政策中统筹考虑,持续推动商保年金业务高质量发展。
商业保险年金的发展任重道远,而《通知》发布后,将有利于引导险企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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