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理赔旧件的归属问题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前天,收到一位网友的咨询,是关于旧件归属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以前也有不少网友问过,比如,更换下来的配件,或者全损时残车归属问题。其实,这里面有不少门道,现在问题是,保险公司有制定规则的优势和权利,而绝大部分普通车主根本不懂这些规则,所以,最后的执行内容,基本都是对车主不利的。事实上,不单单是残值问题,比如推定全损的退保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问题,编者不方便讲,因为涉及的利益太直接太明显,我们只能适可而止,只能说遇到有缘人个案处理,比如去年处理的2例水淹车,如果没有我们的协助,车主绝对不可能达成的诉求。本篇,我们先介绍下标题的问题。
旧件,在车险或财产险中,有时在责任险中也有存在,是指保险赔偿后,赔偿物所具有的价值,比如一辆汽车的发电机或空压泵,如果只断了一个固定支架,修复后完全可以当修复件售卖,一般至少可以卖到原价的20%以上;如果完全损坏了,就可以当废金属售卖,至少可以买个小几十元。其中有一段时间,一些车型的一个三元催化,就可以卖到2、3k,所以,你们说,这些旧件是不是有价值的?
那么,在保险理赔后,旧件的归属到底是谁的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从这个条款约定可以看出,旧件(这里称为残余,有些称为残值)是归保险人所有,也就是保险公司所有,这点,编者认为是合理的。大家可以把赔偿行为理解为买断,就是我赔你一个新的,你就要把旧的给我,这个过程合情合理,符合公序良俗。但是,如果车主,或原所有方,也想要这些残值,在同等价格下,应该优先折价给原所有方,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条款中“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描述,其实就是原所有方购买了这些旧件的意思。这种处理方式,是目前在执行的情况。
但是,这个条款,默认的旧件处理方式是归保险公司所有,所以,在一些理赔中,保险公司强行扣除旧件价值在赔款中,保险公司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不过,这也不奇怪,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就这个样子,能少赔就少赔,但少赔总要找个理由的,这个理由刚好可以被他们糊弄下。
不过,旧件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车辆报废时,产生的残余问题,这里其实涉及了一条后面的产业链,涉及报废市场,旧件拆解,配件翻新等。外行肯定不知道车辆报废残余到底应该归谁,如果有内行看到这个问题,可以思考下!现在,保险公司处理报废车的残值时,是否合理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营业性的大型货车,还有一些损失非常严重的高档车,其实,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我们可以让车主方获得更大的收益。但我们暂时还不想趟这个浑水,其实,其他方面也有类似的情况,只能说,坑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