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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 2024年02月04日
  • 11:18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流程,夯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基础,促进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结合天津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三条 农业保险的投保方式可分为个人投保、法人投保和集体投保。农民自行投保为个人投保,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为法人投保,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为集体投保。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完整获取并记录投保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法人投保


1.投保单。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规范填写投保单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单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名称、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保费构成、保险期间、投保人声明等要素完整。


(2)应有投保人签字或盖章。


(3)险种名称、费率、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应与条款相一致。


(4)投保时间原则上不晚于起保时间。


(5)投保人联系方式、证件号码应真实有效。


(6)应通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并提示投保人重点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2.身份证明信息。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复印、扫描件;被保险人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身份证明材料的照片或复印、扫描件。身份证明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


(1)身份信息应与投保信息相一致。


(2)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应能涵盖保险期间。


(3)投保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表(即粮补表)相一致;投保温室大棚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与种植业设施台账信息相一致。


3.银行账户信息。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被保险人的银行卡、银行存折等银行账户材料的正面照片或复印、扫描件。被保险人为法人的,保险公司应采集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银行账户证明材料。


4.权属信息。投保大田作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采集土地确权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或村委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保农业设施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或种植业设施台账信息。投保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能繁母猪存栏证明、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合格证书。权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在发包方备案并经发包方盖章确认为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植业设施台账信息、能繁母猪存栏证明以乡镇农办或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盖章为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以加盖公章的备案表为准;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合格证书以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为准。


(2)投保种植业保险的,标的作物面积应小于等于证明材料上的确权面积或流转面积。


(3)投保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采集乡镇农办或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报表,并确保标的数量小于等于生产报表统计数。


(4)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应覆盖保险期间。


(二)集体投保


1.投保单。投保组织者应规范填写投保单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单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保障内容、种植养殖地点、保费构成、保险期间等要素完整。


(2)投保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表(即粮补表)相一致;投保温室大棚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与种植业设施台账信息相一致。投保组织者不得确定为被保险人。


(3)应有投保组织者盖章。


(4)险种名称、费率、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与条款要求相符。


(5)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的种植业保险,同一时段的投保数量不大于该村总的耕地面积。


(6)投保时间原则上不晚于起保时间。


(7)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真实有效。


(8)应通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并提示投保人重点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2.分户投保清单。分户投保清单由保险公司提供制式表格,投保人具体填写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应满足以下要求:


(1)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标的名称、所在村(组)、银行卡号、投保数量、单位保额、保费等要素完整;


(2)农户数、投保数量、保费、保险金额等要素的汇总数与投保单或保单中的投保户数、投保数量、保费、保险金额等一致;


(3)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权属信息。投保大田作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采集土地确权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或村委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保农业设施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或种植业设施台账信息。投保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采集能繁母猪存栏证明、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合格证书。权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在发包方备案并经发包方盖章确认为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植业设施台账信息、能繁母猪存栏证明以乡镇农办或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盖章为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以加盖公章的备案表为准;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合格证书以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为准。


(2)投保种植业保险的,标的作物面积应小于等于证明材料上的确权面积或流转面积。


(3)投保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采集乡镇农办或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报表,并确保标的数量小于等于生产报表统计数。


(4)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应覆盖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验标管理和抽检管控。


(一)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承保前验标要求,规范制作并妥善保管验标记录。凡个人投保能繁母猪100头以上、生猪1500头以上、奶牛800头以上、农作物600亩以上的;法人投保能繁母猪700头以上、生猪20000头以上、奶牛2000头以上、农作物1500亩以上的,必须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协保员)实地验标。集体投保的,投保农户在200户以上的,必须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协保员)逐村实地验标。保险公司可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查验标的。


验标记录应详细记载验标工作开展情况,并附验标影像。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应影像及证明材料。验标影像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保种植业保险的,验标人员与保险标的合影1张,显示种植地点四周环境的远景照片1张,显示种植品种的近景照片1张,验标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合影1张。投保养殖业保险的,验标人员与保险标的合影1张,显示养殖场所外景的远景照片1张,显示养殖品种及养殖场所内景的近景(监控)照片1张,验标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合影1张。


2.验标照片清晰,可通过相机设置、手持标牌等方式显示拍摄时间与拍摄地点,拍摄时间应准确反映验标时间。


3.验标平面图。保险公司可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网络地图等方式留存验标平面图,平面图应能够反映整个种植区域地块总体分布及分地块面积以及周边主要标志物(道路、沟渠等),整个养殖场的总体布局及各圈舍的面积以及周边主要标志物等(道路、沟渠等),平面图要体现东南西北四至经纬度(经纬度单位至少精确到秒)。


(二)保险公司应强化承保抽检管控。保险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抽检制度。市级保险机构须实地抽检投保数量,并留存抽检人签字确认的抽检记录,抽检比例不得低于年度承保保单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集体投保业务的承保公示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内容为分户投保清单。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信息、标的情况、农户自缴保费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等,各项要素填写完整准确,其中被保险人的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隐藏部分内容后进行公示。


(二)规范采集公示照片。应包括可显示公示内容的近景照片1张,可显示公示地点的远景照片1张。


公示照片应清晰,可通过相机设置、手持标牌等方式显示拍摄时间与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或相应证明材料准确反映公示时长,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强化核保管控。应严格核查保险标的权属、标识信息、数量、验标情况、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的真实性,以及录入信息与原始承保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对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要对农业保险投保信息必录项目的录入信息完整性进行管控,录入不全的,系统应设置为无法核保通过。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收费出单管理。对个人、法人自行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出具统一的收款凭证;对投保组织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或协保员代收保费的,保险公司应留存由投保人签字、手印或盖章的现金缴费或转账凭证,同时出具收款凭证;对直系亲属代缴保费的,承保机构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协保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或篡改承保信息,严禁代替农户垫付自缴保费,严禁在镇、村级次外设立多层的保险工作人员、协保员代收保费。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单或分户保险凭证应通过系统生成或打印,不得手工填制。分户保险凭证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单证流水号、保单号、农户信息、险种、标的数量、标识信息、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报案及咨询投诉电话、产品简易说明以及提醒事项等。


保险单或分户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保险公司应制作保单、分户保险凭证的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提醒投保人核对保单信息、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签收回执联等。送达回执可参考附件样式制定。对于集体投保的,须逐户签发分户保险凭证,并应送达至每位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须回收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执。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接报案管理。接报案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受理,报案人身份信息、报案时间、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灾情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报案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投保组织者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出险及索赔通知书,简要描述出险情况,加盖公章或签字(手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查勘管理。


(一)查勘时限。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查勘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二)查勘标准。对单户被保险人一次性出险生猪30头、能繁母猪20头、奶牛10头、农作物300亩以上的,必须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协保员)查勘定损。对于一次性出险标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或存在养殖企业无法进入等特殊情形的,可委托基层协办机构或协保员协助办理赔案查勘,并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年委托查勘赔案数量的5%。对于情况复杂、定损技术难度较高的种植业灾害,保险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并应当取得相关鉴定依据或个人专业能力证书。


(三)查勘照片。保险公司应拍摄现场查勘照片,查勘照片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种植业灾害的,反映全景损失及四周环境的照片1张,反映局部损失照片1张,照片应能够反映受损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农业专家参与查勘的,反映农业专家查勘工作情况、查勘员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事故现场的照片各1张。发生养殖业灾害的,显示养殖场所外景的照片1张,受损标的远景照片1张,近景照片1张,显示养殖场内部饲养环境的照片1张,能繁母猪、奶牛需要拍摄耳标号照片。保险公司在无害化处理收集点集中进行理赔的,应采集现场照片,照片内容反映被保险人、现场查勘人员;因疫情处置等需要采用深埋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深埋前、中、后照片各一张。


2.查勘照片清晰,并可通过相机设置、手持标牌等方式显示拍摄时间与地点,拍摄时间与出险时间逻辑关系正确;


3.被保险人为个人的,还应采集农户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能体现农户本人持有银行卡。


(四)查勘报告。保险公司应如实撰写现场查勘报告并留存查勘原始记录等单证资料。现场查勘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准确记录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标的名称、出险经过、查勘定损过程,说明标的生长阶段、出险原因、损失数量、责任认定依据等;


2.现场查勘时间与出险时间、报案时间、索赔时间、查勘照片显示时间之间逻辑关系正确;


3.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报告上写明查勘意见并签字,经过抽查复核的,抽查复核人员写明意见并签字。


4.对于种植业灾害,应当收集气象灾害等出险证明资料;对于养殖业灾害,应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收集无害化处理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定损管理。


(一)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二)制作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数据应与定损数据一致,列明赔款计算方式和计算过程,赔款计算符合条款规定。


(三)分户定损清单。对集体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制作分户定损清单。分户定损清单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投保品种、投保数量(面积)、出险日期、损失数量(面积)、损失程度、赔款金额、银行卡卡号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集体投保业务的理赔公示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内容为分户定损清单,各项要素填写完整准确,其中被保险人的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隐藏部分内容后进行公示。


(二)规范采集公示照片。可显示公示内容的近景照片1张、可显示公示地点的远景照片1账。


公示照片应清晰,可通过相机设置、手持标牌等方式显示拍摄时间与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或相应证明材料准确反映公示时长,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强化核赔管控。保险公司应严格核查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受损保险标的数量、受损保险标的耳标号标识或权属、理赔公示等关键要素,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合理性,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赔通过。


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严禁少赔、拖赔、无理拒赔。拒赔案件必须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禁仅以口头方式拒赔。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赔款到户要求。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并留存支付凭证。财务支付的收款人名称应与被保险人一致,不得由农村合作社、乡镇、村等单位代为收取赔款。保险公司应当将理赔信息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第四章 协办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协办业务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配足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队伍,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基层农险服务。在基层服务网点不健全的区域,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或聘用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业务宣传、农户自缴保费收取、投保及理赔清单造册、保险凭证发放等服务工作。保险公司委托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要与协办机构或人员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标准,将协办业务工作量与工作费用支付相挂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协办工作监督。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协办人员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对协办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作。应将协办业务的合规性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重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纠正,并根据合同约定解聘负有责任的协办员。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工作费用支付。保险公司应制作协办业务台账,并以此作为计算协办费用的依据。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除协办费用外,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或协办人员合同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等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农业保险保单及分户保险凭证送达回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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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农业保险保单及分户保险凭证送达回执(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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