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从源头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结合辖内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实施范围
(一)适用主体。在青海省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相关保险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
(二)实施范围。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团体保险除外。
二、录制内容
各保险机构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施现场双录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明。销售人员出示有效执业证明和身份证,同时应明确说明本人所属保险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资料展示。销售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文件资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人员还应出示客户告知书。
(三)明确提示。销售人员就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征得消费者同意,并明确提示投保人“此次录音录像过程对于今后您维护权益非常关键,请您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说明。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如有现金价值的须告知“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面临损失风险,退保金额具体请看合同现金价值表”)等。
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明确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和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
对健康保险产品,应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等待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明确表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五)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询问投保人是否对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投保单中的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告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六)明确答复。投保人声明自愿投保该产品,对销售人员说明告知及询问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七)签署文件。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录制规范
(一)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视听资料应当明确显示录制时间,时间至少精确到分。
(二)在确保录制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嵌入语音播报、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当由销售人员阅读介绍的格式化内容。
(三)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抄录投保风险提示语过程可在事前完成,但应在录音录像中展示相关资料,并由投保人确认上述行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保险机构销售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包含保证续保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首次销售已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续保时可不再实施。
(五)投保人与销售人员为同一人的,录制内容还应当包括投保人(销售人员)声明自愿投保该产品,投保之前已经充分了解该保险产品,且没有公司管理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对本人作出误导性的解释。
四、质检要求
(一)保险机构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对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成交件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双录”质检工作仍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保险机构在质检中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五、资料保存
(一)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人身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销售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双录”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双录”完成后将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四)保险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六、内部管理
(一)各保险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及时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设备保障,做好客户宣导,确保顺利实施。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双方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责任,确保各项监管规定落到实处。
(三)鼓励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建立销售专区实施规范化双录,销售专区应有专门标识,配备固定的双录设备,确保双录质量。在坚持依法合规,不违反异地展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保险机构运用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确保双录顺利实施。
七、工作步骤
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
(一)过渡期:时间范围为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内,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保险产品,在部分保险销售渠道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并于2024年4月1日前将试点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
(二)正式实施: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加强教育宣传培训,提供设备支持保障,确保双录工作顺利实施。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各级监管机构要对各保险机构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指导会员单位制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双录”基本用语,及时关注本通知的实施情况及市场动态。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中规定的可回溯情形,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11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
山东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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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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