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莹
编辑:李亚
来源:险企高参
时隔6个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终于正式出炉。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落地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早在今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发布,明确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总局;5月18日上午,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7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及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设立27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2018年11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原银保监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对比来看,本次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减少15名,但司局级领导职数增加了7名。人员配置方面有了些许变化,其中,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领导班子延续了此前银保监会“一正四副”的配置,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同时还包括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在编制方面,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显示,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网站的信息,总局领导分别是,局长李云泽、副局长曹宇、周亮、肖远企、丛林和纪检监察组组长王陆进。
机构设置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设立27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在机构类别监管上,银行分为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等机构;保险方面则分财产保险监管司以及人身保险监管司,等机构。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增加7个,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为机构改革后新设立部门。
在上述的27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中,与保险相关的司局主要有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其中,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为新设部门。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显示,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承担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不再保留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被纳入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
人身保险监管司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此前,金融机构的准入分散在各个内设机构,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负责股份行、股份行理财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负责城商行、城商行理财公司的准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负责农商行、农商行理财公司的准入,信托监管部负责信托机构的准入等。
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原银保监会此前主要监管的资管机构包括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职能分别在信托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三个部门。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次“三定方案”有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从新设的机构来看,反映出监管对科技监管、资管机构监管的重视和加强。“以科技监管司为例,在金融科技加快发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快的情况下,加强对金融机构科技领域、科技应用方面的监管,都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除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外,“三定方案”还在在职能配置层面做出了改变。
“三定方案”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其中第五条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主要职责。其监管对象由原来的银行业机构和保险业机构,变为了“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例如,第五条第二款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要“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第五款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要“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此外,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面,《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上,金融监管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予以支持配合;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并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定方案”的落地意味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再迈重要一步。自金融监管总局组建以来,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重要监管文件,并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征求意见。
11月8日,李云泽在2023年金融街论坛年会开幕式即全体大会上讲话指出,银行业发展势头稳健、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资管行业发展前景广阔。这三方面,也是定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
其中,在保险方面,李云泽介绍,过去三年,中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球平均4个百分点,但人均保费只有全球平均的七成,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疫情过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速推进,大病保险覆盖12.2亿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人数超过2亿人,健康险、家庭财产险、巨灾保险等潜力巨大。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形势变化,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有序引导人身险行业降低负债成本,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将进一步释放行业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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