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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 2023年01月31日
  • 17:54
  • 来源:宁夏银保监局
  • 作者:

宁银保监规〔2022〕3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

现将《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银保监局

2022年9月28日


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非现场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管,完善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宁夏人身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银保监局对辖区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评价。辖区各银保监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人身保险各级分支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评价。

第三条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重点关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三个方面的风险情况,并按照风险情况针对性开展机构监管工作。

(二)上下联动原则。评价结果是分析宁夏辖区人身保险市场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充分整合监管力量,共同推动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价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

(三)综合评价原则。评价采取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兼顾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非现场监测指标包括数据指标和统计指标,结合日常监管信息,进一步增强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科学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确保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宁夏银保监局负责对宁夏辖区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合规管理风险开展评价,对相关指标得分进行审核、调整,针对风险情况采取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六条辖区各银保监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合规管理风险开展评价,对相关指标得分进行审核、调整,针对风险情况采取非现场监管措施,监督执行宁夏银保监局对保险机构下达的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七条宁夏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定期填报非现场监管指标信息,确保指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指导督促辖区分支机构按照各银保监分局要求提供非现场监管指标信息。

第三章评价办法

第八条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以下信息对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评价:

(一)数据指标。主要来源于各类保险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报表和报告、非现场监测填报数据,并通过EAST系统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标准化数据进行核对、校验;

(二)统计指标。主要来源于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保险机构报告事项等。

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包括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内部控制风险指标、合规管理风险指标,共计25个监测指标,具体监测指标及评分规则见附件1:《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评分规则》。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评分规则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统一部署和工作指导不断调整完善。

非现场监测指标包括:

(一)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包括业务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人员管理类等指标;

(二)内部控制风险指标,包括风险识别管理类、风险监测管理类、风险处置管理类等指标;

(三)合规管理风险指标,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类、机构管理类、案件风险管理类、声誉风险管理类、数据真实性管理类等指标。

第十条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得分:

(一)计算监测指标值;

(二)计算各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得分;

(三)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审核各项监测指标得分,必要时适当调整监测指标得分;

(四)加总各项监测指标得分作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得分,数据指标为正分值,满分100分,统计指标为负分值,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得分进行适当调整:

(一)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内控风险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但监测指标值尚未及时反映的;

(二)分支机构成立时间不足3年,导致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或内控风险指标异常的;

(三)分支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接受现场检查的次数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分支机构,导致合规风险指标显著偏低或偏高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者重大赔付案件导致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出现异常的;

(五)业务结构特殊导致业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指标出现异常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整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监管部门对非现场监管整体评价得分较低、风险监测指标异常、存在突出风险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通过监管走访、致函问询等方式详细了解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监管部门根据非现场监测得分及日常监管信息,对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风险分析,综合形成非现场监管评价报告,经宁夏银保监局人身险处处务会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定。非现场监管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

(一)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评价期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

(二)非现场监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评分结果,主要风险及其变化趋势;

(三)拟采取监管措施的意见建议;

(四)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或讨论的问题和事项;

(五)针对上次非现场监管评价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实施整改和处置风险的情况。

第十四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评价信息,具体报送指标见附件2:《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信息报送表》。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价,根据风险情况对重点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反馈评价结果。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价的银保监分局,应向宁夏银保监局报告非现场监管评价结果、拟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将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价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对整体评价得分较低、个别风险指标异常、存在突出风险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下发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向现场检查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五)向总公司通报分支机构风险状况;

(六)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为防止对非现场监管评价结果的误用和滥用,从事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非现场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人身保险公司根据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

(二)开展非现场监管所使用的各类监管工作信息;

(三)开展非现场监管形成的风险监测指标数值、监管评价结果和相关报告等;

(四)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宁夏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评分规则

2.宁夏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测指标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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