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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试行)

  • 2023年01月31日
  • 17:56
  • 来源:广东银保监局
  • 作者:

东银保监规〔2022〕2号

驻莞各人身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有关规定,结合东莞辖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东莞辖内的人身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下经营活动适用本通知。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和《东莞银保监分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东银保监规〔2021〕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实施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四)投保人确认知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提示书、投保单或展示本人签署的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

(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出示产品说明书、询问投保单风险提示语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亲笔抄录等;销售健康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三、实施要求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要尽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系统功能,妥善保存、管理视听资料,做好质检及问题件整改工作,强化宣导和培训,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机构要保障视听资料质量。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并在视频中明确显示录制当时的时间,时间应精确到分。当销售人员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在同一地点时,各机构可以在认证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后进行远程录音录像。远程录音录像应确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销售人员同屏。

(三)各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四)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制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机构,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各保险机构应将视听资料至少保留十年,发生纠纷的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五)各人身保险机构要加强质检工作。要建立保险销售录音录像资料质检制度,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每月质检抽样比例不得低于当月承保的应录音录像保单件数的30%,质检应在犹豫期内完成,对于质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处理。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

(六)各人身保险机构应为适用本通知的保险产品制定统一的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各保险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使用承保保险机构统一制定的销售用语。

(七)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牵头制定录制内容的基本用语示例,结合实际为会员单位提供支持。

(八)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此通知。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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