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宁夏(银川)分行,宁夏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银保监局
2022年12月26日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机构)
宁夏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
重点帮扶县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7号)总体部署,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乡村振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红寺堡区、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盐池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等9个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基础较为薄弱,是“十四五”期间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点地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任务还很艰巨。接续推进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宁夏银行业保险业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统筹金融资源,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着力加大对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分层次、有序优化金融帮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的监测对象,参照脱贫人口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需要通过发展产业、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提升发展水平的,确保金融支持力度总体稳定。
二是统筹谋划,因地制宜。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布局、增强政策合力,立足区域发展实际,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差异化融资需求,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
三是鼓励创新,防控风险。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工作机制、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应用,推出更多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服务质效。同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工作,规范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规范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政策要点,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有效防控风险。配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对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精准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增收致富。大力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带动脱贫人口较多的产业增加信贷投放,将信贷支持重点由脱贫人口向脱贫人口、一般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重转变。围绕自治区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加大对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搬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红寺堡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支持固原市创建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鼓励保险机构优先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防止返贫保险,努力降低返贫致贫风险。
(二)鼓励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设立分支机构,在整体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即报即审即批。过渡期内,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人保财险要发挥“头雁作用”,切实保证重点帮扶县分支机构稳定经营,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在重点帮扶县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要适当增加,已在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红寺堡区、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设立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撤销。鼓励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优化调整乡镇网点布局,加快向乡镇延伸分支机构,逐步减少机构物理网点空白乡镇,在不具备网点设立条件的乡镇,鼓励通过布设电子机具、建立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拓展服务广度深度。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础金融服务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加强对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监管。
(三)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小额信用贷款,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农主体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每年对全部重点帮扶县的贷款增速力争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稳步提高存贷比和县域贷款在资产中的占比,大型银行在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红寺堡区、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的分支机构要将70%以上的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鼓励各股份制银行驻宁机构增加对重点帮扶县信贷投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以本地经营为主,在本县区域内发放贷款。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存贷比达到或高于宁夏县域平均水平。银行机构要进一步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四)努力降低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在资源配置、内部资金定价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类行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点帮扶县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要低于其他地区,鼓励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最大限度减免贷款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相关费用等。
(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积极推动中央、自治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鼓励开办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确保每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至少有1款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支持在重点帮扶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适当降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费率,支持扩大肉牛和滩羊等产业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抵御农业生产风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在有条件的地区主动探索开展价格保险、产值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农业保险模式。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全面升级现代农林全产业链保险产品服务供给。
(六)增强保险综合保障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因地制宜,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量身打造人身健康保险和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有效防范脱贫人口因灾因意外致贫返贫。鼓励保险机构在承办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中,配合地方政府对重点帮扶县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致贫返贫人口给予更大的政策倾斜。保险公司销售给脱贫户和边缘户的非专属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要比备案费率降低10%以上。
(七)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率先推动整村授信工程,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测算,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高授信率和用信率。持续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服务体系和普惠金融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县域物理网点供给,县域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等金融需求。不断优化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和上门服务,完善相关服务设施,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银行机构通过组织金融知识普及宣讲、打造驻村金融官宣传队伍、对信用较好村民采取优惠利率、信用贷款等方式,培育诚信意识,优化信用环境。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八)助力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落实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贴息政策,用好用活自治区涉农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对重点帮扶县加大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持续推动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努力做大担保业务规模,切实降低担保费率。加大农业担保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支持高素质农民发展特色优质产业。
(九)加强差异化监管政策考核引领。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机构在重点帮扶县的各项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不良贷款率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扣分因素。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好尽职免责要求,不良贷款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不追究不良贷款经办人员责任。鼓励在重点帮扶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改革与乡村振兴保持同步。要将辖内银行机构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情况作为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宁夏银保监局成立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银行保险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支持重点帮扶县的重要意义,把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构建责任清晰的领导体制,提供执行有力的组织保障,做好过渡期内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等有效衔接,积极争取总行、总公司支持,确保帮扶政策落地见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实施意见印发1个月内制定出台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完善统计监测,提升工作质效。建立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监测制度,完善涵盖信贷投放、信贷产品、利率和基础金融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动态跟踪各地、各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情况。各银行保险机构每季度向业务所涉重点帮扶县所属的银保监分局报送工作总结及《宁夏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情况表》(宁银保监办便函〔2021〕366号),各银保监分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工作经验,抓好宣传推广。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总结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广泛宣传银行保险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创新模式、典型经验和主要成效,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加强督导。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宁夏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意见>的通知》(宁银保监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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