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也迫在眉睫。
这不,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开闸,12月1日,银保监会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广东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从试点机构方面看,共有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四家商业养老险公司成为首批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的试点机构。
对于推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原因,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是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要求中“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创新探索,有利于促进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那么,商业养老金业务到底是什么?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有何不同?对于普通老百姓和商业养老险公司来说,都有哪些意义和影响?
根据《通知》,养老险公司创新发展的商业养老金业务,以满足客户全生命周期内的多样化养老需求为目的,主要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服务。
单从《通知》重点提及的四大服务内容看,商业养老金业务无论从业务模式、服务维度还是展业形态上看,都与过往养老险公司开展的企业年金、保险保障类业务有着较大不同。
商业养老金业务服务内容不仅更加多样、宽泛,且更偏向于根据不同客户的养老需求,提供从养老规划到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的定制化养老解决方案,而不是单纯地以销售产品为主导。
对于试点地区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大家更关心的无疑是商业养老金业务究竟有哪些特点,试点机构又该如何为客户提供服务。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具有六大特点:
账户与产品相结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将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该账户主要提供不同风险、期限、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稳健投资、退休领取、风险保障等养老需求。
建立持续养老账户与锁定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以此更好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下对流动性的双重需要。
产品设计上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以此更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意外伤害、身故等附加风险保障。
建立产品的托管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并通过多种手段更好控制风险。
可提供多种领取安排,包括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
可提供包括需求分析、收支测算、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以此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综上可见,为更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养老需求,商业养老金业务从账户设计、账户组合、领取设计等方面,皆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选择方案。
并且,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加突出聚焦养老属性,提出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可助力客户有效分散长寿风险。此外,在风控这一关键环节上,商业养老金业务也通过引入托管机制、投资监督机制等加强风险防范。
其实,对于刚刚实施不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很多人尚在消化理解阶段,如今商业养老金业务又来了,难免会“傻傻分不清”。那么,商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究竟有何区别?
其实,商业养老金重点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性、普惠性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也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补充和支持作用。两者区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四点: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商业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规划顾问、产品购买以及长期领取等一站式养老服务。
对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国家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然而,个人参与的商业养老金业务,则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参加人条件上,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国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而商业养老金的参加人是年满18周岁的个人就可与养老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来长期积累自己的养老金。
在账户对接的养老金融产品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商业养老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而商业养老金客户则可选择购买养老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不难看出,无论是在税优政策、参加人条件、账户对接产品还是业务本身定义上看,商业养老金都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有明显的差异,这其中既有优势也有不足。比如商业养老金业务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个人养老金更偏向于产品为主导,这一点前者占优势。另外,在面向客户群体方面,商业养老金的覆盖人群也更加广泛,并不要求有“基本养老保险”等。
然而,在税优政策方面,商业养老金业务并不享受,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配置的吸引力,并且个人养老金覆盖的产品较为多样,但商业养老金只能从养老险公司涉及的产品库中选择。
商业养老金业务既然是以试点方式展开,无疑更具开创性的探索意义,那么,从监管和行业维度看,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又想达到哪些效果呢?
对此,《通知》除提及“要创新发展商业养老金业务”外,还提到应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触达和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业态、新产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并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地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此外,还应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机制、销售长期激励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通过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审慎投资的方式,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显然,从监管引导方向看,更鼓励商业养老金业务面向新业态等领域的灵活就业人员,该类群体的长期养老保障需求亟需填补。当然,按照《通知》要求,商业养老金业务也可面向企业服务,尤其是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可通过为员工提供商业养老金“福利”的方式,更好地吸引并留住人才。
就探索建立业务机制方面看,由于商业养老金是一个全新的业务,因此对于试点养老险公司来说,一切都是从0到1的试水过程,初期试点必然是以构建销售、投资管理、风控等核心机制为主要任务。
说到商业养老金业务的试点主体,很多人会好奇,为何监管会将这一全新业务交给养老险公司去做,而不是其他金融领域机构。
针对这一疑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中解释称,养老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的专业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金融方面具有多年的养老金投资管理与客户服务经验。
养老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长期开展企业(职业)年金的基金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业务,并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在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的确,如监管所言,从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开展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服务内容上看,养老险公司过去在企业年金受托和投资管理上积累的丰富经验,可以快速迁移到商业养老金业务中来。尽管面向的主要客群、服务方式等会有不同,但在具体业务操作和专业规范上,养老险公司应该是驾轻就熟的。
事实上,除了占据业务试点专业优势外,此次由四家养老险公司率先试点商业养老金业务,也同样是给行业探索业务转型提供先行经验。众所周知,自2021年末,监管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后,不少养老险公司普遍面临存量业务压降以及经营转型的阵痛,这次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落地,无疑给养老险公司未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提及,近年来,监管持续推动养老险公司聚焦主业、提升专业,深化发展转型,增强养老金融服务和经营能力。四家参与试点的养老险公司在业务渠道、资本实力、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试点,有利于发挥养老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长。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工作,《通知》还对相关养老险公司和试点所在地区银保监局提出了多项试点要求,如文件明确各公司应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考核体系等;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试点报告等。
并且,《通知》特别提出,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显然,该规定也一定程度上为养老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节省了开设分支机构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
对于此次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落地的影响,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分析称,总体来看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发展空间还是比较大的,毕竟个人养老金的每年缴纳额度上限仅有12000元,在这一基础之外的个人养老资金配置需求,可以由商业养老金业务进行有效挖掘。但就目前而言,商业养老金尚属新事物,未来试点效果如何还需进一步观察。
另有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商业养老金业务对于养老险公司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自不必多言,巨大的养老金融保障市场摆在那里,但挑战压力也是不小,比如养老险公司的产品销售能力、C端市场获客能力以及定制化的服务能力等都有待提升。
当然,对于此次参与试点的首批养老险公司来说,也势必不会打“无准备之仗”。据了解,国寿养老险公司已集中优势资源紧锣密鼓地推进产品开发等工作,并开发了相关养老规划服务系统。公司根据商业养老金产品“资金长期性、收益安全性、领取约束性”的基本属性,探索开发了一系列产品,兼顾不同年龄、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职业居民的多样化需求,以求实现覆盖至退休的养老资金生命周期管理。
在国寿养老险公司看来,作为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人,养老险公司以养老金管理为主业,更加理解客户养老的多元化需求和风险偏好,能够为客户提供伴随一生的风险保障和资金管理服务,将是国家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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