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的政策细则密集落地。
先是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紧接着,国庆节前,银保监会又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据文件,享受税延政策的保险产品不仅有望扩容,监管还拟为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设定一系列资质门槛。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今年6月,证监会已下发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产品的配套细则,并对基金规模、销售机构准入门槛等进行明确。除此之外,近期部分银行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相关系统的对接工作。
俨然,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加速走来,并酝酿出一个巨大的养老金融蓝海市场。
结合今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这代表着,从竞争维度看,银行、保险、公募基金将是个人养老金市场的主要“分羹者”。
那么,面对强劲的“竞争对手”,保险业该如何发力?相较银行和公募基金来说,保险机构又有哪些核心优势和潜在挑战?在个人养老金试点鸣枪开赛前,需要知己知彼。
提及保险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优势,以养老年金险为代表的商业养老险产品,其安全、稳健、能保底的特色,毫无疑问将排在优先级。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当前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背景下,大部分养老理财产品是不保证收益的,也“不保本”。特别是在近两年震荡波动的资本市场环境中,很多产品的收益表现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回撤。
以公募基金中的养老FOF为例,W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30日,今年以来,纳入统计的超76只目标日期FOF无一例外均出现亏损。
反观养老年金保险,因其具有一定的“保证利率”,可以更好地为客户进行养老财富积累,守住养老金本钱。此外,养老年金保险还可通过多账户的产品组合,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客户的投资需求。
如当前保险业为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而推出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便采用了账户积累期“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以市面上首批推出的6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为例,其设有稳健型和进取型账户。数据显示,2021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稳健型账户的年化结算利率为4%-6%;进取型账户结算利率为5%-6.1%。最低保证利率方面,稳健型为2%-3%;进取型为0-1%。
事实上,商业养老保险除了能“保底”外,还有很多其他养老金融产品难以匹敌的“长情”优势。首先,从产品设计上看,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比较长,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纵观当前市面上的年金险产品,通常有长达8年、10年、15年甚至终身的保障期间。
从投资配置上看,因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间较长,险企为实现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普遍具备较强的长久期资产配置能力,能够有效帮助客户降低再投资的风险。毕竟投资环境瞬息万变,很多养老理财到期后若进行再投资,很可能会面临投资收益不如之前的尴尬。
此外,从现金流规划上看,商业养老险中年金险的领取方式立足长期、可持续,能为客户设计为按年、按月领取,领取期限也可根据客户需要,设置保证领取的年限甚至终身领取,这体现了商业养老险“细水长流”的特质,能够助力客户更好地分散长寿风险。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负责人朱俊生就曾分析指出,“保险能够以生命表为依据,用精算专业来实现年金化的领取、终身领取,并可以解决个人预期寿命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
其实,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除了可为客户提供养老资金保值增值服务外,在养老服务层面,近年来,随着各大险企在医养生态上的布局,还能为客户提供“产品+医养”、“产品+健康管理”的闭环式服务,这也将是险企在个人养老金赛道上的竞争亮点。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保险产品天然拥有的保障属性,也与其他养老理财产品形成差异化优势。如《征求意见稿》就提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可提供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外,还包括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可见,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无论从产品还是服务层面看,均具有诸多独特、显著的优势,再叠加《征求意见稿》释放的“享受税优政策产品扩容”的利好,势必将为保险业掘金个人养老金融市场打开更大的想象空间。
不过,面对任何一种发展机会,市场经营主体还需在整个竞争局势中认清潜在的短板,毕竟用长板、补短板才是制胜的关键。那么,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市场上,有哪些竞争弱项或不足呢?
或许,单从“拼收益”的维度看,险企就缺乏绝对优势。
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养老理财为例,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已发行48只养老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最低为4%,上限最高达10%。尽管上述养老理财产品展现的仅是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最终收益,但某种意义上也向投资者传递出该类产品的收益潜力。
再来看公募基金方面,同样以养老FOF为例,W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30日,已有超80只养老FOF成立以来回报超10%,收益最高者达54.4%,展现了公募基金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以及获取超额回报的实力。
对比之下,尽管商业养老险收益相对安全稳健,但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若想获取更高的收益,商业养老险恐难以满足。当然,商业养老险在收益比拼上之所以难具优势,与保险资金一直以来偏好固收类投资、追求长期稳定的特性密切相关。
对此,也有分析人士直言,当前很多保险资管机构因具备一定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导致追求较高投资收益的动力不足。未来,行业如何提高对风险容忍度,拉长考核期限、优化考核机制,继而提升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去满足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值得重视起来。
其实,除了比拼收益外,因个人养老金业务最终服务的对象是个人客户,因此,谁能在渠道端吸引并留住更多客户,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能力。
从这个角度看,拥有个人代理渠道的保险公司,相较单纯依赖银行等代销机构的公募基金而言或更有优势,但若与拥有海量个人客户的大型商业银行相比,险企在渠道端的获客能力又会稍弱。
特别是近两年来,伴随着人身险市场的高质量转型,个险渠道增长放缓,各大险企不得不重拾银保渠道。但如今在个人养老金业务上,险企与银行又处于互相竞争的格局,在此背景下,银行渠道能否抛开“私心”,优先帮助保险公司开拓个人养老金业务也是一大挑战。
按照这个逻辑,险企若想做好个人养老金业务,势必还要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思维,在渠道端构建较强的自主获客能力,而这也就更需行业加大推动个险渠道转型,建立起高素质、专业化的代理人队伍。
还有行业内部人士建议,除了个险渠道外,为更好地拓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推广商业养老险产品,险企还可通过加强互联网渠道的建设与合作,吸引更多年轻客群。
事实上,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 ,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信息披露、权益查询、消费者教育等服务。
不过,按照现行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要求,险企若在网络渠道销售10年期以上长期储蓄型产品,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监管规定。届时人身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金业务对应的“商业养老险”产品,是否需要满足“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等要求,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当然,优势也好、不足也罢,不可否认的是,险企若真想在个人养老金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还需立足市场需求和专业本身,开发真正契合民众长期养老保障需求的商业养老险产品。
然而,这样的产品在市场上多见吗?方正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指出,保险市场上已有的年金险可分为“真年金”及储蓄型“假年金”两类,其中,真年金的判断标准为:①可支持终身领取;②领取期所领的每期年金应高于本金以一定利率积存产生的利息;③领取期一定年期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为0。
报告认为,当前市场上的年金险大多未满足以上标准,主要是立足于财富积累和传承效应的“假年金”储蓄险。仅有少数支持终身领取、领取期保单现金价值为0的年金险,以及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为“真年金”产品。
而站在客户养老保障需求角度,“真年金”产品其实更有利于帮助客户分散长寿风险,保证客户退休后每个月都能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年金,体现商业养老年金险的真正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来,监管也在积极引导保险业开发真正立足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如2021年底,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应聚焦养老主业,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应压降现有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给出明确压降时间表:2022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品的新增客户,原则上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的清理工作。
熟悉行业发展的人都知道,《通知》下发的背景是,在此之前,不少养老保险机构热衷开展中短期理财型业务,但该类业务实际上与监管要求的“聚焦主业”背道而驰。而今,随着中短期理财型产品规模的逐步压降,也将倒逼养老保险机构谋求转型。
至于转型方向在哪,《通知》已给出思路,即:重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管理和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聚焦养老属性的业务,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参与专属商业养老险试点。
可见,未来保险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还需从监管引导的方向出发,立足保险本源和养老属性,围绕客户的长期养老需求探索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形态。
归根结底,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不单纯是一种商业化行为,更事关国计民生、老百姓的养老“钱袋子”,容不得半点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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