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向来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继我国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监管也在大力强化财产险整体的条款费率规范。
2021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银保监会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然而,即便监管一再要求财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却仍有机构“选择性漠视”。
6月24日,上海银保监局就一口气披露了7家中小财险机构在备案产品条款费率方面出现的各种违规问题,或是标准引用不规范、不完整,或是精算报告要素不完整,又或者是保险条款不清晰、不准确等。
尽管看似都是些无伤筋骨的“小问题”,但这批罚单却揭开了行业产品暗藏违规隐患的“冰山一角”。
依据上海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述违规问题多是在2021年7月至9月期间,监管局开展的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抽查工作中发现,而这一时间段刚好是《办法》正式实施的前夕。
俨然,上述遭处罚的险企并非不清楚监管新规即将实施,之所以踩踏“红线”,恐多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而今,地方监管局罚单的落地,不仅督促7家当事险企尽快整改,更多释放出警示的信号。
从上海银保监局通报的险企名单看,包含中远海运财险自保、瑞再企商、天安财险、美亚财险、国泰财险、东京海上、安达保险7家公司,既有中资险企,又有外资险企。
从通报问题看,既包含常见的“保险条款要素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精算报告要素不完整”,“精算报告未签名”等细节性问题,还包含“未按规定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有医保”、“短期健康险未明确标明‘不保证续保’”这类带有迷惑消费者的问题。
具体来看,为以下内容:
为此,上海银保监局责令7家险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并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同时,监管要求公司要加强对产品开发管理方面的自查整改,并向监管报告自查结果与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针对上海银保监局这次批量处罚,外界普遍认为,无论从处罚事由还是力度上看,都对相关财险公司整体经营影响不大,只要及时进行改正即可。
然而,从行政处罚书的信息细节上看,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监管一再重申应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的要求,却仍有一众险企选择性漠视。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A智慧保』注意到,上海银保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此批违规问题的发现,实则源起于2021年7月至9月,上海银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一次险企备案产品条款费率的非现场抽查工作。而这次抽查工作的时点,刚好在《办法》正式实施之前。
众所周知,为进一步完善财险产品的体制机制,强化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时隔11年,银保监会重新修订《办法》,并宣布于当年10月正式实施。
从修订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完善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机制;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规范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正式落地实施之前,当年6月,银保监会还曾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显然,即便是相关险企不知道有后续监管抽查行为的存在,对于即将下发的财险产品新规,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展开自查进行内部整改。
但最终,7家财险机构却以“吃罚单”的局面收场,这不仅折射出自身对于违规行为的大意,也暴露出对严监管心存侥幸的心理。
其实,对于保险产品违规乱象的整治,一直是监管重拳出击的方向。除了此前银保监会定期通报的人身险产品问题外,财险方面的产品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存在。
例如,2019年,银保监会就曾一起通报了20家财险公司,问题均出在备案产品条款费率方面。
根据当时监管给出的违规事由看,相关备案类产品主要涉及: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问题。
此外,银保监会还点出了部分险企存在的保险条款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表述不规范,备案表填写有瑕疵,产品归类或信息录入有瑕疵等问题。
2022年3月,北京银保监局也对中铁自保、中银保险、众惠相互、阳光财险、国寿财险等5家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吉林银保监局对鑫安保险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6家公司涉及的违规行为也主要包括:费率浮动条件不清晰、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条款表述不严谨、精算报告要素不全等。由此,上述6家公司被监管采取停售问题产品、停报新产品等处罚措施,而且还有险企被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3个月。
紧接着,2022年4月,深圳银保监局也下发3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大家财险、日本兴亚财险、亚太财险旗下部分备案产品存在的问题,要求3家机构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需在1个月之内,完成问题产品相关修改工作。
可见,尽管银保监会联合各地监管频繁展开非现场抽查或集中通报,但财险产品条款费率乱象依然屡禁不止。
对于如何更好防范此类违规行为的出现,有专业人士认为,财险公司定期报告与责任人的落实非常关键,最新实施的《办法》就明确,针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总精算师或合规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可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检查,并可责令机构作出相关问责处理。因此,责任到人,处罚到人,或能更好杜绝条款、费率违规乱象。
结 语
行业皆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范,不仅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基于险企高负债经营的特点,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更与公司经营风险密切挂钩,因此需要严格遵循法律及各类监管规定。对于当下正大力推进转型变革的一众财险机构来说,产品条款、费率上的规范使用和厘定,或才是高质量转型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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