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环节中,投保人报险后,保险公司会派出自身的查勘、定损人员,对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理赔责任与理赔金额进行核查定损。但由于查勘、定损人员出自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主观性。因此,在保险理赔活动中,客观上需要一个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员”角色,即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
理赔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专业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
1 保险公估人
中立的“裁判员”与专业的评估人
如上文所述,由于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专业评估”的功能特点,使其在保险活动中同时扮演着中立的“裁判员”与专业的评估人两大重要角色。
中立的“裁判员”
保险公估人,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保险业务市场的三大业务主体。其中,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主体,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业务利益;保险经纪人则主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用专业的保险知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估人,并不趋向于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任何一方,其既可以受雇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雇于保险消费者。保险公估人代表的是客观、公平的保险事实。将保险业务活动看作一场比赛,比赛双方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那么保险公估人则是“裁判员”的角色。
在保险理赔实务纠纷中,无论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还是事故损失的评估,索赔方与保险人常常各执一词,在赔偿意见上无法达成统一,最终形成法务纠纷。保险公估人由于其独立的立场关系,通过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与评估,能够为保险人、消费者或法律裁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专业的评估人
保险业务风险多种多样,尤其涉及到不同行业、相关技术等专业知识问题,无论对于保前现时价值评估还是承保风险评估,以及保后理赔的勘察定损,都是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保险公司虽然有着自己的查勘定损人员,但面对日益复杂的保险理赔风险,保险理赔涉及经济、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业务领域,其自有理赔技术系统难免力不从心。
保险公估人,作为拥有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特征的特殊保险角色,其拥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因此,保险公估人在处理相关事故责任调查、价值评估、理赔定损等保险业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与优势。
综上,由于保险公估人具备客观公平的立场、专业的技术服务优势,令其能够帮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公平与分工专业化的实现,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问题
保险公估人,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技术、管理经验力量,在实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缺陷。
缺乏社会认知,市场业务受阻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在国内保险业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相较于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经纪人制度,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由此也导致其市场业务的展开受到局限。这里所说的认知缺乏包括两方面:
1 大众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属于保险公司体系下的业务结构,因此对其独立于公平属性特点产生错误认知;
2 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赔评估业务的专业分工好处。由于保险公司自有勘察定损业务,主观上排斥保险公估人的市场业务。
缺乏技术、人才力量积累
由于客观的业务操作要求,首先,保险公估人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与较成熟的业务经验能力;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则必须拥有领域范围较广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市场明显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力量积累。
保险公估制度管理问题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备案的保险公估公司共有353家。相较于最初发展阶段的几家,在数量上有着巨大的突破,但相应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如2019年5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六家保险公估公司开出13份罚单,这在保险公估监管领域还是很较为少见。罚单问题主要集中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这对素以“公平”“权威”著称的保险公估机构,是一个沉重的信誉打击。
此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也屡屡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的现象。这都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
综上,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重视,探索解决其暴露的缺陷问题,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无疑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重点问题。
保险公估人这一特殊的保险市场角色,其市场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值、风险评估与理赔认定,与保险市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能够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其制度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行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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