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香饽饽,异化为烫手山芋。
信用保证保险被各种“套路”,受伤不轻。
近日,『A智慧保』获悉,地方银保监局联合公安局运用信用保证保险风险研判模型,破获了首例个人借款/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诈骗案,涉案金额 5200 余万元,打掉 4 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
从案件特点看,信用保证保险成为关键要素。不法分子利用虚构场景、险企审查漏洞、被合作机构等进行“套路”。
不法团伙将罪恶之手伸向个人消费贷、经营贷领域,再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将还款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最后保险公司成为了“冤大头”。
这场跨银行、保险、信托、小贷、租赁等多金融环节的风险,以谋取不正当的贷款而来,却让保险公司“背锅”。
险企“冤大头”
信保演变为诈骗工具
贷款,是生活中或多或少会触及到的金融业务,或为缓解财务紧张,或为争取更好的生活条件等发挥着作用。但是,贷款并非是所有人都有资格,除了征信外,还款能力也是贷款机构放贷的重要考量标准。
为了顺利贷款,同时为了预防未来还款过程中出现的未知风险,很多人会将风险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产品来转嫁,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贷款的成功率,还可以为还款“保驾护航”。但就是这样一款保险产品,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了,且骗贷、骗赔的花样不断翻新。
从『A智慧保』获得的信息看,沪地成功破获了首例个人借款/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诈骗案,涉案金额 5200 余万元,打掉了4个犯罪团伙,抓获了犯罪嫌疑人32人,而该犯罪轨迹已经涉及上海、安徽、江苏、山东等多个地区。
具体来看,这次花样翻新的作案手法有三种。
车辆虚假抵押骗贷
从操作看,就是犯罪嫌疑人伙同二手车中介,先将车辆过户至虚假借款人名下,然而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车辆售后回租协议,当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车辆抵押权后,就顺理成章将车辆回租给借款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在这一过程中,二手车中介充当了帮凶。
借款人再通过投保保证保险,然后通过银行申请车辆租金贷,理由是一次性支付租金。
在办理期间,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证照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这样一来,当银行贷款发放后,犯罪嫌疑人就很轻易地可以将车辆出售,然后拒绝偿还贷款。
伪造房产证骗贷
犯罪嫌疑人伙同房产经纪公司员工伪造房产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并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向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申请贷款。
在这一过程中,房产经纪公司充当了帮凶。
有了房产中介的征信,再则贷款机构投保一份信用保险,以为是“双保险”。然而,当贷款发放后,犯罪嫌疑人便开始拒绝还贷款。
假借寿险保单骗贷
犯罪嫌疑人伙同寿险代理人,先将自己或客户的寿险保单投保人变更至虚假借款人名下,后投保保证保险,并通过助贷机构向银行或信托公司申请贷款。
在这一过程中,寿险代理人充当了帮凶。
由于有寿险保单,以及保证保险做信用,贷款很容易取得。当贷款发放后,犯罪嫌疑人再将寿险保单投保人变更回原投保人,且拒绝还贷款。
从以上骗保伎俩来看,不法分子不再是为了谋取保险理赔而进行欺诈,相反,则是故意利用保险来转嫁还款责任,完成欺诈过程。
这场波及多个金融领域的诈骗案,参与者不仅包含贷款中介机构,还有部分金融机构。他们一起组成犯罪团伙,通过招募虚假借款人、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同时,再向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整个过程,给保险埋下一个坑。
当骗取贷款后,贷款人拒不还款,这也导致了最后的还款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一方,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而不法分子“坐享其成”,不仅获得“免费”的贷款,还让保险公司做了“冤大头”。
信用风险跨行
借信保诈骗已有先例
看似正常的贷款,却隐藏了这么大的陷阱。蓄意而有计划地贷款、投保,最后受伤的不仅是险企,还有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
其实,说到金融诈骗,尤其是保险业内的骗保,近年来屡禁不止。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骗子的作案手法花样频出、不断升级。例如,组团演戏、内外勾结、伪造司法鉴定书、伪造伤残鉴定书等。
而这些多发生在车险、意外险、健康险等领域,但利用信用保证保险来实施诈骗的,并不多。
据悉,2020年7月,裁判文书网就曾公布一起利用信用保证保险来实施诈骗的案件,这起案件与通常的操作手法基本相同。
资料显示,2016年9月,不法分子杨某因需要大量资金,先后使用48名借款人的名义通过华安财险申请网商银行贷款,累计969万元,所得贷款金额被杨某单独或者与借款人共同分配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网商银行与华安财险其实已经签署融资平台业务合作协议,由华安财险开拓贷款业务客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推荐给网商银行,网商银行放款后视华安财险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若有逾期则将由华安财险进行赔偿。
正是因为这一纸协议,却将华安财险推入“陷阱”。2017年9月,杨某资金链断裂,40多笔贷款陆续逾期,金额超过400万元。根据华安财险与网商银行签署的协议,逾期超过80天的贷款应由华安财险代偿。所以说,按照正常的协议,这400多万元要由华安财险来归还。
这并非正常贷款,为此华安财险选择了报警。最终,因骗取贷款罪,杨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虽然此类案件并不多见,但足以暴露出跨行业传播的信用风险危害性之大。
金融风控存漏洞
信保风险敞口待收紧
在多起诈骗案件中,其实暴露出了很多风险点。而这些风险点也都为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埋下了伏笔。据监管解释,此次沪地的骗贷骗保案件,无论是保险机构,还是银行等金融贷款机构,其实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虚构场景导致跨行业传导风险。不法分子以虚假抵押物,在虚构的交易场景中向银行、信托、小贷申请贷款,同时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为其贷款增信。当贷款违约后,险企理赔时,要求融资租赁机构履行反担保义务,一旦融资租赁公司无力偿付,险企即成为风险的最后接盘者。再则,当险企与放贷机构建立一定比例风险共担机制,双方机构成为风险共同体。
从贷款机构看,贷前的一些审查流于形式。例如,银行和信托公司等出资人通过信保业务转嫁自身所承担风险,贷前仅做形式审查,而忽视了对客户真实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的审核。
从保险公司看,保险公司亦对贷款机构类投保人和借款人审查不严,对贷款机构类投保人的风控能力、其贷款客户资质及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穿透式审查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对贷款机构缺乏风险管控措施。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会将推荐客户、收集投保资料和风险资信审核等环节交由合作机构负责,但合作机构却盲目拓展业务,未严格核查房产证、抵押登记证真伪,导致风险审核把关不严。与此同时,合作机构的获客渠道鱼龙混杂,其中不乏小渠道商,这些又造成客户资质堪忧,暗藏了很多道德风险。
除以上原因外,过度依赖寿险保单增信,未关注投保人变更情况等都为诈骗行动的推进埋下了隐患。而这些风险点,也透露出当下参与其中的各个金融机构的漏洞所在。
当然,这一系列诈骗案的得逞,同样离不开信保业务。
其实,谈及信保业务,行业已非常熟悉。这个曾经的“香饽饽”随着各种爆雷事件的发生,让其命运发生了转变,沦为“谈之色变”的境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下行,信保业务经营环境恶化,信保业务所暴露出来的风险使得保险行业不得不对其进行“瘦身”。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反复提醒。多地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设定融资性信保业务上限,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又一次下发《监管提示函》,再次强调信保业务风险,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新规,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提升抵御风险能力,压缩存量业务风险敝口,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
但巨大的风险敞口下,最好的防范仍然是保险公司自我严加把控。
杜绝“闭眼做业务”
督促做好审查工作
基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在归纳总结基础上,监管也相应地提出了关于风险防范的相关对策。
例如,银行等贷款机构,要着眼于真实的贷款需求开展业务,防止通过不合理的业务场景放大信贷需求,避免为扩大业务规模而“闭着眼睛做业务”、肆意转嫁风险和增加借款人负担。
保险机构方面,则应该确保产品设计端和理赔端风险防控目标一致,避免因产品设计问题或风险管控缺陷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同时,监管建议金融机构要坚持差异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在合规和风险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逐步形成特色业务、开展产品创新,在细分领域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持续完善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体系。防范因行业恶性竞争形成市场乱象,坚决杜绝“真通道、伪创新”。
当然,针对贷款这块的风险,监管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贷款审查要求和自主风控原则,着力完善合规和风险防控体系,形成自上而下覆盖各条线的合规理念和风险偏好;承担客户身份识别、信贷审查和风险管控职责,加强对履约义务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机构类投保人的风控能力、保险标的真实性的独立审查,重点关注房产、车辆等抵押物核查是否到位,避免保前、贷前审查流于形式。
对于那些合作机构,监管提醒,对合作机构采取名单制管理,审慎确定准入标准,建立动态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合作机构的不当行为。严禁将保前、贷前审查和保后、贷后管理等核心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同时,严格审慎制定合作协议条款,明确禁止合作机构将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事项分包给其他渠道商,确保了解合作机构的最终获客渠道,清晰界定各自在风险承担、风险披露、客户信息传递及服务安排、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权责边界。
此外,对于以既有寿险产品作为审贷、核保重要依据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点关注投保人变更情况及合理性。采取系统自动核保、自动授信审批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应根据欺诈风险暴露情况,动态调整并持续完善身份核实、客户准入、反欺诈校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等核查规则及风险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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