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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幻案件现实上演,“财险一哥”到底冤不冤?人保财险被判赔111万元,因父亲倒车压死2岁儿子

  • 2021年10月12日
  • 17:50
  • 来源:
  • 作者:王琅

作者:王琅

编辑:邢莉

来源:险企高参


父亲倒车不慎压倒2岁儿子,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官微发布一篇名为“父亲驾驶压死2岁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文章,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在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人保财南充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公司正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看不懂。“为什么轧死自己孩子,家长没有坐牢,反而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如此操作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


倒车不慎压死2岁儿子,


人保财险被法院判赔




上海青浦法院官微近日发布的案件称,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里出发,准备驾驶小车外出办事。没想到,车辆起步的时候,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吴先生并没有及时留意到这一情况,结果导致驾驶车辆不慎轧到儿子,儿子小吴死亡。




经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因为涉案车辆曾经购买过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公司正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同时,在本案中,小吴妈妈采取了有效规避手段,自愿免除加害方小吴爸爸的责任。对此,法院依法也予以准许。




但保险公司认为,因小吴爸爸作为驾驶员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




法院并没有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案件引发争议,


当事人是否涉及“杀子骗保”?




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家属的身份重合,是这一案例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的主要原因。




看到法院判决,很多网友愤愤不平。“轧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还能收到巨额赔偿,还有天理吗?”不少网友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不少网友还担心:高达111万元的赔偿金额,会引导部分丧失人性的人 “杀子骗保”。







“由于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由此难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位资深律师分析称,不过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类似的案件往往选择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只判缓刑,可能是考虑到孩子的死亡已经让他们感情上遭受重创,不忍再加刑于他们。




本案是否涉及骗保呢?上海青浦法院方面认为,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使、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判赔上百万,


到底冤不冤?




“如果该事件发生在去年9月之前,保险公司需不需要理赔恐怕就得另说了。因为在老版的保险免责条款的确规定, 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不在赔偿范围内。”一位头部财险公司从业人员告诉险企高参。




去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删除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这也意味着父亲撞到儿子,保险公司也需要依法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拿吴先生夫妇的特定身份来抗拒维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前述资深律师称。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未满十周岁死亡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额总额不能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18周岁的保额限额为50万元。




有保险界人士认为,银保监会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范“杀子骗保”的道德风险。但从此案判决来看,第三者责任险的死亡赔偿金已大大高于这一限额,变相突破了儿童身故险上限的保护条款,应进行修改予以统一。




近亲属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存在当事人骗保的可能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来查明当事人是否骗保。“理赔对保险从业人员而言是很严肃的一件事。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是对法律规章下,合同必须能按条约履行的信任。”上述头部财险公司从业人员称,“规则都是有漏洞的,保险公司的合同能日趋完善,与成功钻了漏洞的人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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