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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安责险!9月1日起实施

  • 2021年06月30日
  • 18:19
  • 来源:
  • 作者:龚保儿

继2014年“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被写进《安全生产法》后,新《安全生产法》又对其作出补充,将该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这不仅意味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的变革,还将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




1 鼓励投保,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




此前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拟被改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而新《安全生产法》虽继续采用了原来的表达,却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的规定,并配套新增了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已经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结合工伤保险这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旨在充分发挥保险力量,以市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高危行业领域另行规定




从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到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再到2020年修正草案拟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关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界定一直未得到统一。




故新《安全生产法》仅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具体范围的界定权利交给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其中,不同于修正草案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方面有利于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3 充分发挥安责险作用




安责险在高危行业的强制投保和其余行业的鼓励投保,本身能够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在第七十八条中新增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这也意在通过安责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此外,安责险制度的建立健全还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便提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2018年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再次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等工作。




其中围绕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也进一步实现了保险机构事故预防功能的落地。




因此,一方面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查找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借助保险机构(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防止或减少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新《安全生产法》将充分发挥安责险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上的积极作用,也为安责险制度的落地奠定基础。



从2005年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施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到2006年北京、重庆、湖北、河南等地试点安责险,从2014年安责险写进《安全生产法》,到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对安责险作出全面规定,安责险制度稳扎稳打、步步深入。随着安责险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保险,其也将以此为切入点逐步拓展市场,为更多行业领域撑起安全生产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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