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衡量财务状况的基本指标、判断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标尺,偿付能力的下滑不论多与少,都牵动着险企的心弦。
为了维护行业稳定经营、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不断加码,监管体系从“偿一代”过渡到“偿二代”,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也于3月1日正式实施,时隔13年的升级,令保险业的风险防范网进一步加固。
那么,保险大家族的偿付能力究竟如何呢?5月12日,银保监会官宣信息显示,2020年有6家险企“不及格”,随着上半年20项监管规则发布,“补血”将更加迫不及待。
偿付能力新规上线
6家中小险企考核“不合格”
在偿付能力新规实施后,银保监会于5月12日就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从整体看,保险业2020年运行稳健,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具体表现:
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
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从行业整体数据看,在2020年新冠疫情冲击的大环境下,该成绩的取得已十分不易。银保监会也表示,2020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
但在行业整体向好的背后,仍有险企处在“危险区”。数据显示:
2020年保险业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6家险企不合格,暴露出仍有公司存在风险漏洞。根据2021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这些“不合格”险企中有渤海财险、安心财险、合众人寿、前海人寿等,均为中小险企。
偿付能力新规之下,更严格透明的指标于中小险企而言是不小的压力。
增资迫在眉睫
偿付能力新规实施, “三支柱”的定量标准,给保险公司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大硬性指标圈定下的“合格”,缺一不可。更严格的标准下,加之银保监会要求的“定期披露”偿付能力的规定,险企的压力明显增加。
按照规定,自3月1日后,监管对于偿付能力的总结将“常规化”披露。依照要求,偿付能力三项指标均“及格”,险企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也会被监管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而在多项合规指标综合考察后,依照2021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数据显示,很多中小险企会被列入“重点核查”的范围。为此,险企时刻需要增强自身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
于保险公司而言,提升偿付能力的方式有股东增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发行债券等。
银保监会披露,为防范资本不足风险,2020年,监管已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1044亿元,其中18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264亿元,2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780亿元。
2021年,为了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已有险企启动增资计划。例如,渤海财险在2021年年初发布了增资扩股的议案,拟将注册资本由16.25亿元增至19.7347亿元。不过,从增资形式看,许多险企开始向市场公开募资。
在布局2021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时,银保监会将“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这一项内容作为其中的一点。
20项监管规则“在路上”
从2020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看,银保监会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例如,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依法接管4家“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约谈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
在部分高风险领域,银保监会还专门发布针对性的监管文件。如《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
银保监会还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在2020年,监管已先后责令30家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改正,对9家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进行行业通报。
紧凑而严密的监管模式下,保险业的风险防护网逐步加固。不过,对于险企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2021年的工作重点,银保监会也有不同的安排。
例如,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计划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还将制定过渡期政策,组织监管系统和全行业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监管职责方面,银保监会督促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此外,依旧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继续加强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和防范,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坚持做好“偿二代”第三支柱相关监管工作,不断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在对外交流方面,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例如:持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国际合作,更新与香港的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延长对香港的过渡期便利政策;拓展监管等效评估的国家或地区。继续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组织行业参加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监测期测试,为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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