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在法人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就是火车头上的重要零部件。
董监高的任职优劣总能传导到企业经营层面。
为规范保险业董监高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2014年、2018年之后关于保险公司董监高管理的再一次“更新”。这一次,算得上是进一步的革新。
《意见稿》相较于此前的规定,有了新的补充,有也删减。其中,接管整顿期间的保险公司董监高将被严加看管,高管频繁跳槽双向设限。
这次监管还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例如,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不过,放权并不意味着降低任职标准。如何选择合格的董监高,『A智慧保』带大家一起划重点!
本科以上成标配
新增四类高管任职标准
相较于2018年对董监高的规定,这份《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应该在任职资格条件部分。
此前,董监高需要参加考试并及格才可上任。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考试。这一《意见稿》规定,需要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测试。
通过对比发现,对于董监高的要求,除了统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外,不同职位的人员也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等。
尤其是对于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这四大职位,《意见稿》也有了明确的分类要求。这是区别于此前管理规定的最主要表现。
总精算师
1.取得国内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国外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2.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3.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规负责人
1.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2.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3.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负责人
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2.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3.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4.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第2项规定的条件。
审计责任人
1.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2.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3.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频繁跳槽双向设限
说明原因或接受监管措施
在任职资格核准方面,《意见稿》规定,董监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需要先在保险公司内部完成选用程序,然后再向监管提交任职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
也就是说,公司是检验任职资格的第一道防线,内部的选用程序需要真实、有效。而且,保险公司在决定聘任董监高前,应对拟任人员进行必要的履职调查,确保拟任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而且,在提交给监管的申请资料中,《意见稿》还增加了“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拟任人最近3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两项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其实,换工作在保险业来讲,可以说很常见。但是频繁跳槽,或许就会对公司经营带来影响。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健,且出于对拟任人员的考察,监管需要了解过往的工作,以及频繁更换任职的原因。
除了拟任高管频敏跳槽外,保险公司出现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也将不得不接受限期整改。监管部门将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或对其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临时负责时限延至半年
险企招人留下充足时间
“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按照此前规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为3个月,但此次《意见稿》将临时负责时间延长至6个月,可以说给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人选留下了更多的时间。
其实,说起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缺位,2020年年底,『A智慧保』曾做过一次统计。单就董事长、总经理来看,就有40余个空位。而对于缺少关键人员的公司,选出临时负责人成为重要的方式之一。
临时负责人,或许就是继任者,也有可能只是一个过渡。不过,一旦将临时负责时间延长,对于急于找到合适人选的公司无疑是一大利好。
15类人员不予核准
被接管期将严加看管
与2018年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一样,在《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列出了15种董监高任职资格不予核准的情况: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还规定,险企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监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监高。
而且,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董监高依法限制出境,限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另外,如果因“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责任”等,监管可以视情形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监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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