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简称“中国核共体”)于1999 年9 月在北京成立。1999年9月2日,经监管部门批准,原中国再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共同发起,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于北京正式揭牌成立。从此,中国核保险摆脱了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正式开启 “国核国保”新篇章。中国核共体的宗旨,是联合并集中我国保险行业的力量,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国家核工业运营与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专业、安全的核保险保障与风险管理服务。
在核共体成立大会上,时任保监会副主席吴定富同志指出:“核共体的成立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从此,中国的核保险摆脱了严重依赖境外再保险市场的不利局面,为保障支持民族核工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保险组织与机制基础。
中国核共体集中行业力量与智慧,打造稳健、高效、完整、规范的核保险平台。2019年,中国核共体集29家成员之合力,为境内各核电集团有关核设施和核活动、47台运行核电反应堆提供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保险金额超过8500亿元;并通过再保险方式为全球超过70%的商用核电项目、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保障和风险管理支持,优化核保险风险组合。
20年来,在监管机构的正确指导下,在各有关政府部门、核工业界、保险界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信赖下,中国核共体在组织制度建设、保障规模和承保能力、专业能力建设、服务政府管理、国际地位与话语权等方面等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保险行业护航核工业发展、服务国家核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
一、组织规模逐步壮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中国核共体成员数量从成立时的5 家发展到现在的29 家,包括23 家财产保险公司和6 家再保险公司(成员名单附后),这些公司资质优良、实力雄厚、财务稳健, 2018年在我国财险市场的份额超过90%,净资产超过5000 亿元,成员之间就核保险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保险行业服务核工业运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中国核共体运作与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如出单竞合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净承保能力制度、偿付能力监测制度、承保能力审核制度、低手续费率制度、再保人资质审核制度等等,也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形成了比较完整、科学的核巨灾保险运作与管理制度体系。
二、保障规模与承保能力持续提升
中国核共体的各类核保险产品覆盖了境内所有运营核电机组,承保了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国家电投集团的秦山一期(方家山)、秦山二期、秦山三期、田湾、福清、昌江、三门、大亚湾、岭澳、岭东、宁德、红沿河、阳江、防城港、台山、海阳等16个核电基地47台核电机组的核物质损失险、核第三者损害责任险、相关核雇主责任险,并为其他有关核设施(含军民两用核设施)、核活动提供了乏燃料贮存责任险、核材料运输责任险等核损害责任险保障。其中,核物质损失险主流保单的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限额为140亿元,是国际核保险市场上保障范围最全面、保险限额最高的保单品种之一,目前为价值约8000亿元的境内核财产提供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国家核电运营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当前核第三者责任险保单限额为3 亿元。
从1999年到2019年,中国核共体的净承保能力获得了长足发展,由成立初期的境内业务每一危险单位3.3亿元、境外业务每一危险单位1亿元,提高到目前的境内业务每一危险单位66亿元、境外业务每一危险单位26亿元,分别位列全球市场第二位、第三位,有力地维护了民族核工业的保险利益。
三、专业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在核工业科研单位和相关高校的协作下,中国核共体先后研究开发了“核物质损失风险评估定价模型”、“核第三者责任风险评估定价模型”,建立了“核保险数据库”,为核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奠定了基础。在监管机构指导下,中国核共体还为《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 号:核电站运营期》起草了有关建议。
日本福岛核电厂“3.11”核事故发生后,中国核共体先后完成《中国核电厂风险管理报告》、《日本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情况报告》、《国内核电站厂址风险评估》等专项课题。近年来,为做好我国第三代核电AP1000、EPR等全球首堆的核保险工作,开展了“AP1000第三代核电技术全球首堆风险评估”等研究项目,为我国新型核电的国际承保与风险管理做好专业支持。
核共体逐步培养起一支核保险和核电风险评估等条线的专业人才队伍,牵头承担核安全、机器损坏和消防等主要风险领域的保险实体风险评估,不仅完成了境内核电厂的保险风险检验任务,而且成为国际核共体体系技术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中国核共体通过广泛参与境内外核电风险评估活动,服务于核工业风险管理经验反馈,为我国核工业企业累计提供了近千项风险管理改进建议。
中国核共体应用新技术提升核保险运营服务、加强巨灾应急管理,建设了“核星”区块链业务平台、核保险巨灾应急信息平台等数字化平台,在国际核保险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四、积极服务政府管理
作为保险行业的专业联合体平台,中国核共体依托平台优势和专业资源,为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提供专业服务,积极配合政府管理,近年来参与了我国涉核立法建设研究、商业保险参与国家核事故应急机制建设研究、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国际调研、核电“走出去”保险保障课题、放射性污染风险保障研究等工作。
在《核安全法》立法过程中,中国核共体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先后开展了“核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核与辐射事故第三方责任立法与保险研究”,研究成果为我国《核安全法》有关内容的讨论与起草提供了专业参考。《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核共体结合自身业务积极贯彻落实《核安全法》有关规定,为促进核安全运营、服务核安全保障发挥独特功能。
为配合推进 “十三五”核安全规划项目—— “商业保险参与国家核应急机制建设”,目前核共体已完成“核保险巨灾事故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第一期,为核共体融入国家核应急体系创造条件。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也是应对核风险重大性、巨灾性、长期性的科学制度设计,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核共体执行机构参与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的国际调研和方案论证等工作。
中国核共体承担并完成国家能源局“核电‘走出去’核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研究”课题,并与中核集团等单位密切协作,服务核电“走出去”战略。开展了放射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进加强放射性污染风险管理工作。
五、国际市场话语权不断提高
中国核共体积极深化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国际事务,在国际市场建立起了重要影响力和话语权,已经成长为国际核共体体系的重要一极。
目前,中国核共体境内外业务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能力居全球前茅,是国际核共体体系主席年会、经理年会和亚洲核共体经理年会的重要成员,并担任国际核共体体系总目标委员会委员单位、工程分委会委员单位、理赔分委会委员单位,深度参与国际核保险市场规则制定和公共决策。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中国核共体自主主导境内核保险业务关键条件的协商,具有核保险承保、理赔、风控等领域的自主权,为我国核工业企业提供了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保障服务和费率水平,有力地维护了民族核工业的利益。
为形成良好的风险地域结构和险种组合,中国核共体还从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保了300余座核设施的分入再保险业务,约占世界核设施总量的70%,成为境外核保险市场的重要再保险人。
2018年11月,中国核共体与英国核共体(国际核共体体系秘书长单位)在英国驻北京大使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MOU),双方加强合作,进一步发挥国际核共体体系在核风险管理领域的机制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核保险业务,为我国核工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保险保障和专业服务,助力核电及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相关工作。
当前,中国核共体正以护航核电发展为主线,着力提高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加大新险种开发推广,进一步完善核保险保障体系,做好核保险保障和服务;同时,加强新形势下的核保险风险管理,配合开展服务政府管理和国家战略的有关专项工作。
面对核电发展和核保险新形势,中国核共体将在银保监会指导和监管下,继续恪守集中国内核保险承保能力服务国家核电发展战略的宗旨,积极听取核能行业的需求意见和改进建议,在更深层次上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融入到核能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创造核保险与核工业互动互促、优势互补、战略共进的良好合作局面,为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和核风险管理体系、服务国内核能发展和核电“走出去”战略而继续努力,为民生安全和公众福祉做出应有的贡献。
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PIBA)
西英保赔协会
国际航空航天承保人联合会(IUAI)
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
美国保赔协会
索赔和诉讼管理联盟(CLM)
太平洋保险会议(PIC)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
国际保险专业技术学会(IA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