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制度,作为保险中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在各国保险市场发挥重要的保险中介作用。因此,各国对于本国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监管都十分重视,最严格也是最典型的仍属英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相较之下,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发展程度尚不成熟,因而对比借鉴英国执业监管,对发展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有着重要价值意义。
一、英国保险经纪人的特点与监管
英国,是国际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时间最长,也最为成熟的国家,尤其著名的“劳合社”组织,对世界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英国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主要分为两大方面:法制建设、组织机构、监管力度。
1.在法制建设方面
英国适用保险经纪人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2.在组织机构方面
英国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即英国皇家保险学会、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和劳合社。
英国皇家保险学会
英国皇家保险学会属于事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为通过保险经纪人专业考试的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认证;
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
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则相对来说,是英国最主要的保险经纪人监管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1.批准保险经纪组织的成立,为保险经纪人进行注册。2.批准并监督保险经纪培训机构,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3.制定行业准则。4.制定最低流动资金和规定往来账户。5.制定赔偿规则。6.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委员会。
劳合社
劳合社,则是英国保险市场中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行业组织,其诞生时间较早,发展程度较成熟,组织内部建立的自律监管体系与标准,都远远高于政府标准,对规范保险经纪人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意义,甚至对世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在监管力度方面
英国保险经纪人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在英国,只有经过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
2 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资产要超过负债1000英镑,而且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账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账户及有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
3 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二、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现状
执业准入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无论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发放的相应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相应的保险市场业务。而自2015年,我国《保险法》重新修订,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仅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公司,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即可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执业培训
同时,依据201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此外,在执业登记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三、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问题
对比英国保险经纪人的各项监管制度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明显落后许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监管问题:
1.缺乏严格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
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有着明确清晰的执业准入条件,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完成培训学习、专业考试、资格审查、执业注册等环节,才能最终进入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而目前我国,自2015年取消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后,相应人员只需要保险公司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即可进入市场。
这严重影响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导致保险经纪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负面市场现象出现。尤其,保险经纪人的行业优势即在于其能够通过较高的专业化保险知识,为消费者提供更有效的保险经纪服务,树立行业口碑,扩大市场业务。一旦缺乏严格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这一行业优势自然也大打折扣,或不复存在。
2.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
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目前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主要即是《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作出了基础的制度化与制度化,而对具体保险经纪业务、从业行为、从业人员的监管、惩处与约束,既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又缺乏足够的惩处打击力度。
3、社会监管与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缺位
在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成熟的国家,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力量,绝不会仅仅源自于政府机构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如英国、美国,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组织建设,都会对保险经纪人形成有力的约束。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准入与违规惩处,都可以与其资信等级挂钩,这样,权威资信评级机构就对其产生有效的话语权影响;行业组织建设,如上文提过的英国劳合社,其制定的严格有效行业标准、规定,对保险经纪人从业者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影响、提高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素质与执业水平。而这样的监管机制,在目前的国内都是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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