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其开端始自于二十一世纪初的英国,工程保险作为相对独立的险种开始应用于建筑工程领域。1929年,世界第一张工程保险保单即来自英国保险公司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建筑工程保险业务。
但在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的初步发展阶段,一方面,由于工程保险作为财险领域的新生事物缺乏足够市场认知,影响险种的市场应用与发展;另一方面,工程保险标的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周期漫长等风险特点,但当时的保险机构既缺乏较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又没有较为成熟的险种市场发展经验,令这一时期的工程保险市场业务发展缓慢。
一、国际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开展现代工程保险市场业务的真正发展契机,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世界各国造成的巨大战后影响。彼时,欧洲各国境内几乎是一片废墟,战后各国为重建家园纷纷大兴土木,对于建设活动中的各类风险保障需求也变得强烈,这为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创造了巨大的发展契机。与此同时,随着世界建筑市场的逐渐规范化,大量工程采取招投标方式、完善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了各建设活动主体的风险与义务,这也为保险公司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创造着良好条件。
在这种整体时代背景下,保险机构加快工程保险的险种研发、功能应用、技术服务创新等制度建设,并在各国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扩大应用中逐渐形成独立完整的保险体系。
1.1924年,大西洋保险公司和安联保险公司推出安装工程一切险;
2.1934年,德国出现第一张综合性工程保险保单,并传遍欧洲;
3.1950年,国际土木工程师和承保建筑工程师组织(FIDIC)制定的承包土木建筑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需办理保险,此条文为各国同类合同采用。
二、国内保险机构
我国保险机构最早接触工程保险市场业务,始自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被引入中国。但这种业务接触,对于当时国内的保险机构而言,更多是一种被动性质的惯例遵循,缺乏主动的市场探索与发展。
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国内保险机构在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开始主动对工程保险市场业务进行探索发展。当然,探索初期,国内保险机构所涉工程保险业务主要围绕着“三资”项目而来,究其原因,在于国内相关建设市场主体在风险保障意识方面较为缺乏,而“三资”项目的投资者普遍有着较强烈的风险保障意识与需求。
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深,国内大量工程项目开始兴建,业主单位的企业化发展与承包单位推行项目经理制,客观上都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同时,国内一些工程企业开始加大对海外工程市场的拓展,这为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市场应用发展,进一步创造了机会。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不断加大对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关注与推动,从险种试点、立法推进、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鼓励和支持我国保险机构进一步参与工程保险市场业务发展。
1979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开始办理工程保险业务,但初期仅限于在外资工程中办理保险。
1979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施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国家不再拨款或核销。
1994年
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将保险费项目计入建筑安全工程费用当中,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初步奠定了基础。
1996年
由建设部牵头,最早在上海、浙江、山东三个地区进行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
1998年
《建筑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强制险保险,在上海、浙江、山东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999年
建设部向国务院领导提交了“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汇报提纲”中,将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列为深化改革的十项内容之一,并在全国一些省市展开试点。
1999年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合同要求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999年10月
国家开发银行制定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其内容中提出相关建设项目的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等活动主体,原则上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险等险种。
1999年12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
2003年11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05年8月
建设部、保监会共同发布的建质[2005]133号文《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指出:我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6月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为工程建设中各种风险的承保及工程保险的总体建设提供了发展指引和政策支持,标志着我国工程保险业务进入新的阶段。
2009年7月
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指出与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提出“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的想法。
2014年
《安全生产法》重新修订,首次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9年6月
国家住建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的正式资格,推动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发展。
经过四十多年的市场发展历程,我国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过程中,通过不断的险种研发、功能创新以及服务提升,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工程保险市场险种体系,如:工程质量险种体系、工程责任险种体系、安全生产险种体系、工程保证险种体系,以及其他相关工程险种,为相关建筑活动主体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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