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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长期医疗险价格严禁随意浮动!须上线三年,频率不短于一年!

  • 2020年09月09日
  • 10:39
  • 来源:
  • 作者:雪松

早在2019年11月底,长期医疗险价格可浮动的消息就传出来了,当时正在征求出台前的相关意见。2020年4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公司需要调整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了限制。


比如,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三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一年。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但分组方式应当与产品定价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产品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保险公司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1 调得明白




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并在投保单中约定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信息的方式。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要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此外,产品说明书还需要写明费率调整依据、流程,以及投保人获知相关信息的途径;产品上市销售时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以及每次费率调整上限;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保险的复杂性,面对高深专业的词汇,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明白背后蕴含的意思究竟是什么,《通知》还要求,产品说明书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其中,费率调整演示可以区分不同费率调整情形,但至少应当包括以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进行演示的情形。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 讲得清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引导投保人正确理解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对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特点、费率可能调整的情况进行明确提示,并向投保人详细解释费率调整后投保人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风险等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将费率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费率情况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告知其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风险。




3 有规有矩




无规矩不成方圆。保险公司在调整长期医疗险的费率时,需要做好内控,有可为,有可不为。


一是要有内控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相应的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制度,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二是要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




三是明确不能上调费率的情形。例如,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通俗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这个保险产品赔得少,比较“赚钱”,那就不允许再上调浮率。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看点1:明确定义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看点2:名称规范



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看点3:长期公示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看点4:起调时间



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三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一年。


看点5:条款细节



· 费率调整的具体触发条件,包括具体指标和调整标准。

· 首次费率调整的时间以及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

· 每次费率调整的上限。

· 每次费率调整的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期间等。

· 向投保人告知费率调整事项的时间、方式,以及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看点6:产品说明书



· 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费率调整依据、流程,以及投保人获知相关信息的途径。

· 产品上市销售时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以及每次费率调整上限。

· 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 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其中,费率调整演示可以区分不同费率调整情形,但至少应当包括以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进行演示的情形。

看点7:禁调条件



· 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

· 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

· 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看点8:违规罚则



保险公司未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误导、欺骗行为,费率调整流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客户服务不到位、引发群访群诉纠纷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看点9:产品数据库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并完善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数据库,搜集整理相关产品经营情况,定期汇总行业长期医疗保险数据,适时公布行业平均赔付率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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