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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模式

  • 2020年08月05日
  • 10:59
  • 来源:
  • 作者:王宏新

“A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模式



随着加人WTO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制度开始进行政策视野。2001年11月起,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A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课题组,2002年5月对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进行了考察,撰写了《A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例》、《关于开办“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情况汇报》(向保监会提交)等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多次邀请房地产经济、金融保险以及住宅建设领域专家就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总体架构、运作机制和具体条款进行反复修改,2002年9月12日通过专家论证。


2002年10月31日,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行“A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根据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获得“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A级住宅项目提供10年期“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地基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主体承重墙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获得保单,投保费由开发商支付。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直接向房主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所需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同时,保险公司对承保项目建筑质量风险进行跟踪监督。


时任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兼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主任、A级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制推动者沈建忠认为,“通过住宅性能认定与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结合这样一种新的制度和思路,对保障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做了十分有益的工作……将为我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找到一个新的管理和监管途径,是一项制度创新。然而,自该项实施起两年内,截至2004年10月20日,仅有171个住宅项目通过住宅性能预审,46个住宅项目通过住宅性能终审,而只有北京金宸公寓、成都蜀风花园·兰苑一期、厦门“花天花园”、陕西“景观360”等少数项目的开发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意向书,全国只有一个项目签订了协议。该项合作制度实施效果与预想相去甚远。不仅如此,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本身也推进缓慢。截至2007年11月,全国仅有326个小区通过初审,103个住宅项目通过终审。


“长安模式”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简称《纲要》),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推行产品质量保险,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和开展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自愿投保原则,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实行新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1997年,为了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建设部和质量万里行组委会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和我国建设市场风险管理需求的基础上,联合10部委共同倡议组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建设部剧部长的潭庆琏同志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领导小组组长,时任质量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主任的刘智同志任筹建领导小组剧组长兼筹备组主任。




2002年10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就针对工程保险问题做了批示,要求建设部和保监会研究解决。2004年,针对我国矿难频发以及重庆井喷、北京密云彩虹桥垮塌、吉林商夏“215”火灾等数起重大公众场所的责任事故,国务院要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2004年6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举办了“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同月,建设部致函保监会,希望批准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筹建。




2005年8月5日,保监会与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有代表性的保险产品是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推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在北京、天津、上海、厦门等14家分公司试点经营后,2007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该产品承保开发商开发的建筑工程因潜在缺陷导致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可为建筑工程提供长达10年的主体结构保险保障,同时,开发商还可以选择附加险条款对渗漏、管线、安装工程等进行保障°。2008年,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长安保险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竣工后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在珠海格力广场和苏州天辰花园这两个项目上获得成功(详见案例)。




案例:


长安责任公司保险模式


2008年,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长安保脸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竣工后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在珠海格力广场和苏州天辰花园这两个项目上获得成功。




参照国际惯例,两个试点小区责任保险的内容包括:“1)保单:基础保10年,结构保10年,屋面漏水保5年,窗漏水墙漏水保3年,厨房、卫生间漏水保3年;2)非保单:消除常见质量通病,如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空鼓、几何尺寸不正确以及成品保护”。经当地质检部门鉴定验收,两个小区合格率为100%;质量通病基本消除。2009年珠海市台风天气频繁,格力广场小区屋面、墙面、窗均未发现漏水现象。施工过程中,两个小区均未出现突出的安全事故,住户进住后对工程质量、小区环境均很满意,成为当地质量、安全创精品工程的样板。




1.珠海格力广场项目




珠海格力广场是珠海格力地产开发的集高档住宅、商业街、酒店式公寓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示范区,总建筑面积60万㎡,其中一期工程18万㎡,是32层的高层居民楼,与2007年3月开工,2009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首个试点项目,格力广场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在长安保险公司董事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谭庆琏的建议下,格力广场项目在现场建立了样板间,培训工人严格按照样板间施工。所有设计,都得到了土木工程学会住宅指导委员会专家的严格把关,同时采用了大量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例如,为了防止窗的渗漏,增加了钢制的密封框;在屋面防水、构造柱施工时,也都采用了新的工艺和做法,这些都有力地防范了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




为了做好这个试点项目,开发商也舍得投入。例如,针对使用轻质砖易造成墙体裂缝渗水的质量通病,保险公司的专家研究出加腰梁和网片的方案,解决了渗水隐患,并形成了地方标准。但是光增加这一项工序,开发商就要多投入几百万元的资金。由于建设方、保险公司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珠海格力广场小区被打造成了珠海市精品工程和标志性建筑,成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创建项目”。




2.苏州天辰花园项目




由苏州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苏州天辰花园总建筑面积22万㎡,已于2008年6月竣工,并交付使用。




苏州天辰花园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由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2003年10月开始设计工作。在该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建筑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关心和支持,该会多位专家直接指导天辰花园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工作,使设计方案不断得到优化。2004年8月,天辰花国项目被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建筑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列入“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2004年8月30日,苏州天辰花园奠基开工。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一期工程分批竣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100%合格。建筑面积的80%为优质结构工程。




苏州天辰花园二期工程包8幢18层住宅、2座地下汽车库及会所等公建,分别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二期工程于2006年12月开工,到2008年1月住宅建筑工程主体全部封顶。2008年3月30日,项目开发商苏州市地产开发公司召开会议决定为天辰花园二期精装房投保工程质量保险。2008年5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住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协议,为苏州天辰花园二期精装修330套住宅的房主提供质量保险,承保建筑面积达4.93万㎡。




资料来源:季雄辉.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住宅建筑工程风险管控和质量保障的有效途径[J]中国建筑防水,2010(21):15-18.




但是,目前市场上仅有人保财险、平安、太平洋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涉足。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模式”



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以质量保证为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温家宝总理曾在2002年10月24日专门进行过批示,要求建设部和保监会研究解决工程保险问题,其中就包括了要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就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参与行业风险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有效手段。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在配合财政部对现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另一方面积极协同建设部开展防新欠长效机制的研究,提出了在建设领域引人商业保险机制,用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和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切实防范产生新的拖欠。


2003年底,自开展清欠工作以来,中国保监会先后到达过天津、新疆、上海、江西、浙江、四川、云南等省、市、区,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督办剖析,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当地清欠任务的完成和清欠目标的实现,还在建立防新欠的长效机制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在建设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通过深入的研讨和反复论证,中国保监会与建设部于2006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阐述了建立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确定了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和投保范围,对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以及提供保险服务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将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定义为:“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包括传统的工程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验等。《意见》出台之后,中国保监会及时在系统内进行了传达、布置,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地保监局加强了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加快了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上下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质量保险的产品开发、市场推广、风险控制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索、和实践。2006年5月,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2006年9月,中国人保公司召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新闻发布会试点研讨会,宣布在14个省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人保系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全面启动。


该险种以建筑物平均售价扣除土地转让金为基价,费率在0.3%-0.6%,承保的是建筑工程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时,对房屋产权人的赔偿责任,保障期限为10年。该保险还包括一种开发商可选择投保的保验期为5年的渗漏附加险,对房屋因屋面、外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等防渗漏工程的潜在缺陷发生渗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费是一次性收取的,总体费率水平(0.3%左右)远低于质量保证金,不会造成对建筑企业资金的长期占用,所以能够缓解建筑企业一部分资金压力,进而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


应该说,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这个突破口是保险行业服务于建筑工程的一个起点。由此,保险业和建筑行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共建和谐社会。通过保险这样一个经济过程,既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方利益,也能保证业主权益。当发生房屋经济纠纷时,保险可以使赔偿尽快得到实现,从而有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社会纠纷的化解,在根本上有利于社会安定。另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是一种突破性的尝试,即政府在逐步转变职能过程中,如何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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