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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2001年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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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62号|2001-02-09发布|2001-02-0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1〕62号

为贯彻落实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强化监管,防范和化解利差损的要求,现将2001年人身保险监管现场检查中涉及各保监办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2001年4月中旬组成中国太平洋寿险现场检查小组,着手对本辖区内所有太保寿险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分支机构情况(含违规设立的各类机构);
(二)资产情况(含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及分业后划归寿险的部分,辖区内现行的资金运用状况);
(三)负债状况(包括如太保郑州分公司由于总公司产品定价原因造成的近一亿元的应收保费等情况);
(四)业务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跨行政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是否存在地方性险种,公司业务的结构,个险和团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公司业务管理流程和内部风险管控情况等;
(五)代理情况,含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管理情况,检查相关的代理手续费等;
(六)准备金提取及利差损情况;
(七)分公司保费收入及时划转总公司的情况;
(八)分支机构分保业务情况。
各保监办应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及时组成检查小组,制定相应计划,确保检查内容的质量,5月底将检查报告及其处理意见报送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为配合保监会对重点地区的现场检查,我会拟于4
5月份抽调广州、上海、深圳保监办人员,在天津和南宁保监办的配合下参与天津、南宁两地所有中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在6月份抽调沈阳、北京、天津、成都、重庆、武汉、南京、神州和杭州保监办各1人参加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7月底8月初对新华和泰康公司的专项检查由北京保监办予以配合。
三、各保监办可在保监会的总体安排下,根据本辖区内人身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地监管力量,安排好本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2001年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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