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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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6〕108号|2016-12-21发布|2017-01-0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6〕108号
一、保险公司在计提责任准备金时,评估死亡率应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
2013)》所提供的数据。
二、当分红保险用精算规定的责任准备金计算红利时,应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
2013)》所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红利分配的基础。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采用原行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红利分配的基础。如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
2013)》所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红利分配的基础,应确保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公平性。
三、保险公司选择适用的生命表时,应按照审慎性原则整体考虑同一产品或产品组合的全部保单。
(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应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二)保险期间内(不含满期)没有生存金给付责任的两全保险或含有生存金给付责任但生存责任较低的两全保险、长寿风险较低的年金保险应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三)保险期间内(不含满期)含有生存金给付责任且生存责任较高的两全保险、长寿风险较高的年金保险应采用养老类业务表。
(四)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综合分析,按照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判断生存责任和长寿风险的高低。
对其他不属于上述产品形态或产品形态认定存在歧义的产品,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及保险人群死亡率特点,按照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选择适用的生命表。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
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5号)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一)2修改为:“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提前给付型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ix+qx-kx×qx(qx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
2013)》中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
五、保险公司根据审慎性需要,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评估基础,但应保证该评估基础下计提的责任准备金金额不低于按本通知所确定的责任准备金金额。
六、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可以参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
2013)》所提供的数据作为确定预定死亡率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经验数据的积累、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产品科学定价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精算师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经验生命表与国民人口死亡率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死亡率趋势研究,为人身保险产品科学审慎定价提供技术支撑。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