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对《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04-14发布|2016-04-14实施|现行有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s@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改革协调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
662881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
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公司:
为支持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健全公司价值发现机制,拓宽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导向】中国保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挂牌保险公司采取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挂牌股份转让。
二、【挂牌条件】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审慎监管指标,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挂牌程序】保险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需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四、【增发程序】保险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在发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保险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注册资本的行政许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保险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申请中国保监会出具监管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方案应明确挂牌或发行后股份转让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中还应明确拟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5%以上股东变更】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挂牌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5%以下股东变更】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以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参照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八、【股东资格监管】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选择协议方式挂牌的,投资人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选择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挂牌的,投资人资格参照适用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
九、【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