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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3〕110号|2003-08-05发布|2003-08-0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3〕110号

一、开展重点检查
各保监办应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纳入到各地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中,并于近期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及误导情况,具体包括: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宣传材料和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三)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客户回访情况;
(五)单证、条款管理情况;
(六)其他突出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重点方向。各保监办应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关注客户投诉热点,对突出情况和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二)工作安排。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各保监办应统筹安排,将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重点检查纳入2003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整体工作安排。
(三)加强合作。各保监办在检查中应加强与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合作监管机制。若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因机构改革原因,给贯彻落实工作带来实际困难的,保监办可先单独开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待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再考虑建立健全合作监管机制。
(四)检查报告。各保监办应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作为专项内容反映在今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总结报告中,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该部分专项内容的电子版报送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内网地址为:“尹江鳌工作人员/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部/CIRC@domain”,主题为“××保监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检查报告”。
四、其他
各保监办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反映。
联系人:尹江鳌、张遥
联系电话:010—66025890,66016688—3810
传真:010—6607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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