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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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已撤销)|建人〔1994〕69号|1994-01-27发布|1994-01-27实施|现行有效
建人〔1994〕69号
一、行业统筹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是针对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仍属微利企业,其劳动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别于一般工业企业,是采取预算取费制在建设项目投资中支付的特点,而实行的一种劳动保险形式,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筹集、调剂使用的一项行政性工作。实行行业统筹有利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保收入的差异;有利于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解决企业负担畸轻崎重的问题,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市场平等竞争;有利于加快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它作为社会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一制度下的两种形式,两者互为补充。
二、行业统筹的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均应参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行业统筹。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璜、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等施工企业。
三、行业统筹的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行业统筹包括企业离、退休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六个月以上病伤假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费用内容包括:离、退休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价格补贴、交通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丧葬抚恤救济费、易地安家补助费、退职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四、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办法和标准
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当前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凡在本地区施工的工程,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由行业统筹机构在工程招标或工程开工前,不分投资来源、企业的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资质等级,统一按照建安工程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建设单位预收(对投资大、工期长的工程可采取分次预收),工程竣工后按相应定额规定进行结算。结算后按实收的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计入企业施工产值及工程成本。在制订基本劳动保险基金取费标准时,应按照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确定。具体收取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基本劳动保险基金是工程造价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或截留。各施工企业要密切配合,确保基本劳动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
五、基本劳动保险金的支付
基本劳动保险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劳保条例和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证统筹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利益。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鉴于目前劳动保险体系、保险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本劳动保险金的支付可以区别不同统筹内容、管理层次,采取包干或统支和包干相结合的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实行统支,其他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对中央部属施工企业和跨地区施工的地方企业,由工程所在地行业统筹机构,按当地同类施工企业的基本劳动保险金标准或定额规定的基本劳动保险取费标准,返给施工企业,如跨地区施工的地方企业所在地已实行行业统筹,则直接返给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行业统筹机构。
六、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
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上涨、离退休职工增加及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积累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劳动保险基金收取标准和支付额度,逐步完善统筹管理办法。
行业统筹机构收取的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统一在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并入劳动保险基金专户内。对挪用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除及时如数追回外,应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地行业统筹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基本劳动保险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认真作好统计分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地对统筹工作开展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所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建设部备案。
七、行业统筹机构的建立
行业统筹是一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行业统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设立专门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好、廉洁奉公的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要与当地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行业统筹机构可在收取的基本劳动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其标准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筹管理机构人员和实际开支核定额度,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管理服务费由各地行业统筹机构统一管理,在使用时,要严格财务制度,切实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规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许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