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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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15〕97号|2015-11-30发布|2015-11-30实施|现行有效
汇综发〔2015〕97号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登陆密码的申领及密码的重置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季度通过系统报送所辖地区办理的保险业务行政审批情况,报送时限见附件。
四、各分局应做好有关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要求报送主体及时更正。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保险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或业务部门联系。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68402394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519113 68402663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报送主体
报送数据菜单
报送时限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法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数据填报)
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资本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外汇利润结汇情况表
每年5月底之前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季度外汇保险业务情况表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分支机构经营地址变更表(数据填报)
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托管金融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资本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托管情况表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外汇局各分局
分局季度报表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