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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用户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中介〔2009〕1149号|2009-11-09发布|2009-11-0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中介〔2009〕1149号

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的有关要求,督促保险总公司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我会决定在近期中国保监会开发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增加保险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功能权限
(一)保险总公司用户可以查询到本公司各省级机构保险营销员数据上报情况和全国保险营销队伍的总体情况,包括保险营销队伍人数、保险营销队伍稳定性、业务情况、产能、收入状况等指标。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用户可以查询到各家公司保险营销员数据上报情况和全国保险营销队伍的总体情况,包括保险营销队伍人数、保险营销队伍稳定性、业务情况、产能、收入状况等指标。
二、有关要求
(一)新增用户功能权限将于11月20日正式启用。各保险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应指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9年11月18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传真至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新用户系统账号和密码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各联系人。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保监会中介监管部报告。
(二)各保险总公司应根据《关于保险公司报送营销员管理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保险中介〔2008〕1602号)要求,督促本系统各省级分公司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数据,上报数据时限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各公司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工作。中国保监会将进行抽查,对于虚报、漏报、错报数据的保险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除本公司内部数据外的系统数据仅限各保险公司加强管理之用,未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仅限应用本系统数据加强行业管理,未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联系人:党喆、耿敏
联系电话:010
传真电话:010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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