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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办发〔2000〕3号|2000-03-14发布|2000-03-14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办发〔2000〕3号

一、公文由发文机构名称、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构、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般的公文至少应包括发文机构名称、发文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主题词等组成部分。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上报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
四、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为3至5个,包括公文内容和文种。
六、上报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公文形式。
八、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包括各种申报材料)和任命、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和备案、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报1份。“报告”一律报送3份。公司简报和内部规章,视阅知范围的大小自行确定报送份数。
九、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保监会总部直接行文,抄送当地保监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般向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文。
十一、“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考。
十二、除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名义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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