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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财政部|财会〔2014〕19号|2014-03-29发布|2014-03-29实施|失效/废止
财会〔2014〕19号

一、经国务院批准将中央补助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委托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等会计处理,适用本规定。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相关账务处理
(一)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115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委托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应收取的投资收益。
2.收到社保基金会提供的委托资金年度收益情况时,按照委托资金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3.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对到期委托资金进行结算,收到社保基金会实际兑付的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已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委托资金到期后再委托的,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连同本金转作下一委托期的本金,按照转作本金的投资收益金额,借记“委托投资”科目,按照已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收取的委托社保基金会投资收益。
(二)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125委托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委托社保基金会进行投资运营的中央补助资金本金。
2.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将中央补助资金从财政专户划拨社保基金会指定账户委托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委托资金到期后再委托的,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连同本金转作下一委托期的本金,按照转作本金的投资收益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4.收回委托投资资金本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收回的委托投资本金。
(三)在收入类会计科目中增设“408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委托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收取的投资收益。
2.收到社保基金会提供的委托资金年度收益情况时,按照委托资金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借记“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3.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对到期委托资金进行结算,收到社保基金会实际兑付的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已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委托资金到期后再委托的,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连同本金应当转作下一委托期的本金,按照转作本金的投资收益金额,借记“委托投资”科目,按照已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5.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项目设置
(一)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下,增设“应收委托投资收益”、“委托投资”项目,分别根据“应收委托投资收益”、“委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二)在收支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下,增设“委托投资收益”项目,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四、以前年度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委托投资及其收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一)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委托投资,应转入“委托投资”科目,借记“委托投资”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委托投资收益,应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委托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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