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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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2〕138号|2002-12-31发布|2002-12-3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2〕138号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分别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年度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简介、主要财务和业务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年度内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的投资、关联交易、再保险安排、赔付、合同、诉讼等)、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其他事项。鼓励寿险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在价值(Embedded
Value)有关信息。
四、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除财务报表外,公司还可以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一)不需要在财务报表或报表附注中披露,或者在财务报表已经披露但需要做出进一步说明的重要财务事项;(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五、寿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内资产,以市场价计价,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独立账户资产”中反映;独立账户资产所对应的负债(准备金),从寿险责任准备金中扣除,其中成本价对应部分,在“独立账户负债”中反映,市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在“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中反映。万能寿险投资账户内资产及对应的负债不在“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中反映。
六、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均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不得以汇总会计报表代替合并会计报表,也不得随意减少或扩大合并范围。
七、公司应按下述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附注:
(一)应特别注意披露的项目:
1、会计政策中的各种保险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假设和方法,以及合并报表范围。
2、主要的长期股权投资。
3、短期投资明细,按投资品种列示。在资金由集团公司集中投资的情况下,应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集团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资资产分配到各子公司。
4、存出资本保证金的情况。
5、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会计年度内最后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净值和买卖价格。
6、万能寿险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本年收益情况。
7、保费收入明细。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分类披露保费收入明细:(1)按险种划分。人身险业务按照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和年金分类,再进一步分为个险和团险,在团体年金(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项下,还应单独披露按国发[2000]42号文规定可享受企业工资总额4%比例税前列支的企业年金业务的保费收入;单独列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保费收入。财产险业务按照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企财险、家财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农业险、其他险分别列示。(2)寿险公司按首年保费收入和续年保费收入划分。(3)财产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属地来源划分(例如:欧盟、美国、东南亚地区等)。(4)寿险公司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分别按长险和短险分类列示。(5)按销售方式划分,如银行代理、个人营销、员工直销、其他销售方式等。
8、按照分保费收入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出公司的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明细。
9、按照分出保费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入公司的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明细。
10、投资收益明细。
11、财产险业务赔款支出和各准备金提转差按照前面第7点的分类标准分别列示。
12、营业费用明细,其中至少应单独列明工资和福利费、营业用房租金及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和差旅费、税金和车船使用费、保险业务监管费等项目。
13、寿险业务佣金支出按照首年佣金支出和续年佣金支出分别列示,财产险业务的手续费(含支付给代理公司的佣金)按照前面第7点的分类标准分别列示。
14、分红保险的应付红利和红利支出。
15、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
16、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17、或有事项、期后事项与表外业务。
(二)各种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对比数的,应采用年度对比的方式列示,对比年度至少为1年。
(三)本年报表的年初数(上年数)与上年报表的年末数(本年数)不一致的,应对不一致的项目逐项予以说明和解释。
(四)中国再保险公司根据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参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进行报表附注的披露。
八、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均应由保监会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范所确定的审计抽样范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及时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我会在对年度报告复查过程中若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将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所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负债结构、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管理建议书与年度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2002年年度报告中不再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方面的内容,有关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的情况应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另报我会。
十一、公司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年报的电子文本可以用邮寄磁盘或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其中财务报表还应另外以EXCEL表格文件填报,报表格式应与本通知附件给出的格式完全一致,不得改变报表形式或增减报表内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保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二、我会将对2002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虚假不实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或责令公司免去有关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十三、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公司,可以免于报送年度报告。该经营期与下一年度合并编制财务报表。
十四、在年报报送前,公司董事会已经提出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经保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关于分配预案的决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报告、年内股权变动和年末股权结构、分红预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等。
十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有关报表表样(资产负债表、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再保险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