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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1985-11-30发布|1985-11-30实施|现行有效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摘要)
根据国家关于努力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的政策精神,最近我们对如何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业务近年来有了迅速发展,目前开办的险种己达四十多种。
开展涉外保险业务,对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的风险(包括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给予经济保障,提供防损服务,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增强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起了积极作用。

涉外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贸易外汇收入,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并积极开拓这项业务。目前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发展比较缓慢,其保险费在国家全部非贸易外汇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极不相称。以办理时间较长、保险费收入占首位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为例,出口货物在国内保险的仅占百分之五十,占出口成交额三分之一以上的石油等大宗商品,由我公司承保的极少。正常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保险的比重已接近百分之九十,但我向国外借款项下进口的设备,大部分仍在国外保险公司投保。此外,在我国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和我国对外承包、劳务合作项下的保险,外国人和港澳同胞来华旅游期间的保险,各国驻华机构人员在我国应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以及我国驻外机构、在国外设立的贸易中心和合资、合作企业的保险,由我承保的比重都很低,有的根本没有在我国保险。从这些方面看,我国涉外保险业务潜力很大,是大有可为的。

为了进一步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当前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保险公司要在各部门、各行业和舆论界的支持和协助下,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的意义,宣传开办涉外保险对于扩大国际经济往来的好处,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涉外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条文。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各项涉外经济法规,凡需要列入保险条文的,都应明确按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办理。我国还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在华的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实行公众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例。
(三)各级政府的外事和对外经贸部门要指导并协助开展国外保险工作。对外经贸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同外商进行的重大项目谈判,应向保险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在必要时邀请他们派人参加。审批涉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草案时,应将是否列入保险条文作为一项内容。我国劳务出口单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在不违反当地政府法律的前提下,应力争在我国内保险。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的财产和人员如需保险,除当地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在当地保险外,均应在国内办理。我驻海外银行机构要同我在当地的保险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各项保险业务。这些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应争取将贷款保证向我保险机构投保。我国对外经贸系统在国外设立的公司和贸易中心等机构,必要时保险公司可派驻人员配合开展保险业务。我国旅游部门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来华旅游者所需要的保险。
(四)允许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业务发展。我国对外保险业务,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经贸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争取来的。例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为增加保险外汇收入,往往要经过艰苦的谈判,付出额外的劳动,才能把外汇保险业务争到手。为了鼓励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工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涉外保险业务,为国家多增加一些非贸易外汇收入,保险公司可按保费收入一定比例(一般为百分之零点几到百分之几)提取劳务手续费,付给这些单位(以人民币支付),由单位在一般奖金之外对搞得好的职工给予奖励。这部分奖金,可免交奖金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下达执行。
(五)暂不允许外国保险公可来华开业。
(六)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建设。保险公司去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后,虽然机构和人员有较多增加,但仍然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从事涉外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亟需提高,应当对国际经济、涉外法律有较多的了解,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因此,除了我们自己抓紧培训在职干部外,希望教育部门每年能分配一定数量的外语和金融、保险专业大学生,并能有计划地安排几个大专院校增设保险专业,以加速保险干部的培养。保险公司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类别,增强我国保险的竞争能力。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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