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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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10〕290号|2010-06-11发布|2010-06-11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函〔2010〕290号
保监厅函〔2010〕290号
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股权监管,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会决定对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中资保险机构当前的股权结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等情况,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促进公司加强自身的股权管理和完善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同时,对股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按照尊重股东权益、遵循市场规律、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研究解决。
二、调查内容
(一)保险机构股权情况
1、保险机构股东名称、企业类别、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权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
2、发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包括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以及所持股份变化情况。
3、股权变更情况(见附件3),包括历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数量、股份价格、批准文号等。
4、股权代持情况(见附件4),包括委托人、代持股数量、代持期限、代持方式等,请在“代持方式”一栏注明资金来源、代持条件和表决权的行使安排,并上报委托代持协议复印件。
5、员工持股情况(见附件5),包括员工持股公司名称或代持股公司名称、资金来源、涉及员工人数、实施时间、入股时间、入股价格、表决权的行使安排等,并上报员工持股具体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
6、股权质押、解质押情况(见附件6),包括被质押股权的数量、质押时间、解质押时间、质权人、质押目的等。
7、股权冻结、拍卖情况(见附件7),包括冻结股权数量、实施冻结的法院名称、冻结期限、冻结事由、处置方式等,如公开拍卖,请说明拍卖时间、拍卖价格、拍卖结果等。
8、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下设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保险公司,请列示集团股权架构图。
(二)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公司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见附件8),请在“公司性质”一栏注明国有、民营、外资或其他。
2、资本构成情况,请列明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3、对外投资情况,请列明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4、对投资资金来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与保险机构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等问题做出声明,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关联关系,请详细说明。
调查内容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
三、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及股东单位要高度重视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次报送工作的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报送工作的领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在第1
7号申报表上签章。
(三)各公司要协调股东单位配合做好报送工作,各股东单位要向保险机构如实告知股权代持、质押、冻结、拍卖等情况,并由保险机构汇总填报第4
7号申报表。
(四)各股东单位要分别填写《保险机构股东基本情况表》,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在第8号申报表上签章。
(五)各公司如有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情况,可以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申报,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我会将适时对此次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报送不实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请在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申报表格,并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bing_ma@circ.gov.cn。
联系人:马兵
联系电话:0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1、保险机构股权结构表;2、保险机构发起人情况表;3、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情况表;4、保险机构股权代持情况表;5、保险机构员工持股情况表;6、保险机构股权质押、解质押情况表;7、保险机构股权冻结、拍卖情况表;8、保险机构股东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