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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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2-06-25发布|2012-06-25实施|现行有效
一、提高重视程度,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2011年工作基础上,尽快调整、完善工作计划和贯彻落实措施,召开专门会议,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完善工作方案,争取配套政策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简化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条件,凡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政策首次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同时取消了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额外补助,降低了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结合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及商圈的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方案,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到位。
三、强调资质合规,狠抓资金效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资质,尤其是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审核。在保证合规
性的前提下,各地要尽可能集中使用补助资金,适当调整补助范围,以发挥资金的集中效应。
为了保证将中央财政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宣讲和培训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能够了解并享受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评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商务部也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地区的工作督查。一旦发现试点地区存在制度不完善、审核不严谨、使用不规范、责任不到位的现象,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试点资格。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工作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使用效果和水平。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补助政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做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商务部将对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同时将对各地政策实施效果予以考评,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各地落实补助政策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请于7月30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
魏子力
电话:010-85093311
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传真:85093329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5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
报告省(区、市):
项目申报期:
年月
日至年月日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
融资性担保情况
中小商贸企业单笔800万元以下融资性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补助比例(%)
担保业务补助金额
担保费用补助比例(%)
担保费用补助金额
担保总金额
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
户数
笔数
合计
注:本表为样式页,可换用B4纸打印
单位:万元
附件2-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6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
编制单位(盖章):
报告期间:
年月
日至年月日
单位:万元
序号
承办保险机构
享受补贴的投保企业
风险方(买方)企业
保险金额
保单融资
实收保费金额
资助金额
总数
中小商贸企业数
享受行业补助企业数
总数
中小商贸企业数
合计
投保方为中小商贸企业
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
保险标的为农资
融资金额
平均利率
投保企业
承办保险机构
合计
注:本表为样式页,可换用B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