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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6〕113号|2016-12-30发布|2016-12-3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6〕113号

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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