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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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8〕15号|2008-02-20发布|2008-02-20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8〕15号
一、要及时、快捷地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公司资源,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理赔服务措施,真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
在政策上,要针对本次灾情的特点和各受灾地区的受灾情况,简化理赔程序,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一要根据基层一线保险机构的理赔案件数量、结案进度状况,可采取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适当调整理赔权限、简化理赔手续等办法,加快结案进度。二要做好理赔服务中的条款解释说明,避免因理解歧义而影响理赔工作。三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灾区之所急,切实做到服务及时、到位,对受灾地区的保险赔案,只要与灾害有直接关系并在合理范围内,要及时赔付,并采取快捷方式直接将赔款送到客户手中。
在人力上,要向查勘定损、防灾防损业务一线倾斜,向受灾严重的地区和农业、交通、电力、通讯行业,以及受损严重的大企业配备懂技术、专业水平高的业务人员及早定损理赔。
在物力上,要优先保证查勘定损、防灾防损部门和人员的业务需要,做好相应交通工具、勘查设备和应急物品保障。
在资金上,要保证受灾地区分支机构的赔款资金充足,根据受灾企业恢复重建进度情况,分期分批安排恢复重建保险赔款。
二、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此次灾害中受损企业地域分布广,受损标的类型多,查勘定损专业程度高,理赔工作量大。各保险公司要针对大面积灾后理赔定损专业人员紧缺,同一项目涉及多家公司共保或异地承保的实际情况,建立查勘定损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加强行业内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和有效利用各种人力、物力,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进一步加强再保与直保公司的协调配合
各再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协助直保公司做好灾后理赔工作,要主动排查分保合同,对涉及本次灾害的分保合同的,主动与直保公司加强沟通协调,了解相关赔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的准备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向直保公司支付或预付再保险赔款;要充分发挥再保险专业优势,及时向分出公司提供人力、技术等支持,提高再保险损失摊分效率。
各直保公司要及时将与分保相关的赔案信息提早通报各分入公司,在不能确定详细准确数额时,也要提前发出预先损失通知书,将预估数在第一时间告知分入公司,方便分入公司及时掌握损失发生情况、提取准备金并快速安排损失摊分赔款资金。
各总公司应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组织未受灾地区的保险机构认真做好受灾严重险种的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理赔标准,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总公司的统一指挥下,采取适当的形式加强对受灾地区的督导督查。
四、要进一步强化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保监局尤其是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积极指导辖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特别是对农业、交通、电力、通讯行业以及大企业共保预付赔款的指导协调,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位。要避免出现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在相同保险标的、同类灾害中,理赔流程不规范、赔付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各保监局在协调、督导当地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时,发现当地保险机构存在困难,需要其总公司给予进一步支持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报请中国保监会予以协调。
五、要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
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与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汇报和报告保险业参与抗灾救灾的有关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保险纳入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规划,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灾后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努力帮助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各保监局尤其是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结合此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损失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提供保险专业意见和建议,借此机会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尤其是涉及“三农”、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投资等重点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险服务能力。
六、要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积极介绍保险业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情况,大力宣传保险业抗灾救灾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险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环境。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