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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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6〕20号|2006-03-01发布|2006-03-0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6〕20号
一、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必须在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同时在保险单据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各公司应将防伪措施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由所属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报备。各公司应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关于收据防伪事宜,各公司可通过行业协会统一与税务机关协调。
二、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假借保险名义侵害农村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凡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必须在展业网点张贴公司重要单证、收据、印章等有关公司标识的真实式样或宣传页,并对识别要点进行说明。
三、各公司要加强对营销员收取现金和代理客户办理领款业务的管理。要大力推广并鼓励客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基层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所属营销员和营销服务部以现金或个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缴保费。如全部转账确有困难,各公司应当对业务现金收入建立合理的管控制度。营销员直接收取客户现金的,各公司可以在当地银行、邮政或农村信用社网点开立保费收入专门账户,并要求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现金后2个工作日(特别偏远地区可放宽到3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对于营销员代理客户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严格查验该营销员的资信,完善客户委托授权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业务向客户进行回访。
四、各公司应当积极推广覆盖全过程的客户回访。当前,要特别加强对投保、退保、理赔、保全、失效保单以及离职营销员的回访,严格防范潜在风险,力争早发现、早化解、早完善。
五、各公司要加大对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的管理力度。要妥善保管各项业务、财务单证和印章,确保在单证印制、保管、发放、领用、核销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和控制,同时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单证和作废印章进行彻底清理。
六、各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营销员和员工教育。要建立对营销员的教育惩戒长效机制,确立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展业证年检制度,对有截留挪用保费和诈骗行为的营销员和公司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各公司要制定加强营销员和员工诚信教育的计划和方案,每年年底将该计划和方案以及执行落实情况以年度报告方式报当地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
七、各公司应积极宣传保险常识和投保须知,切实增强社会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八、请各公司认真落实、积极推进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对于公司所采取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今后的内控监管中作为评价公司内控情况的重要依据。